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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紹松律師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6-18 13:57:11  

一、賴紹松律師工作簡介 

賴紹松律師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資深稅務訴訟律師、著名涉稅刑事辯護律師及資深房地產律師具有法律、財稅、房地產多重專業背景,跨界融合會計法學、稅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房地產經濟學、財務管理多個領域優勢,復合思維,精通財稅法、會計法、刑法、刑訴法、房地產法、物權法、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信托法、侵權法、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及證券法等法律,長期從事涉稅訴訟法律服務活動,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專注辦理重大房地產糾紛案件及房地產企業稅務案件、合作建房涉稅案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偷稅逃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虛開普通發票、隱匿銷毀會計賬簿、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稅款等涉稅刑事辯護和行政訴訟案件,擅長處理房屋買賣、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集體土地房屋征用、房屋拆遷補償、企業拆遷搬遷補償、公司股權、反壟斷、知識產權、物權、信托、保險、融資租賃、債權、侵權賠償及企業破產重整等民商案件,富有豐富的訴訟與非訴訟實戰經驗。

在承辦案件、組織重大復雜案件法學專家論證、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他專項法律服務過程中,善于運用深厚的法學知識、豐富的辦案經驗及精湛的辦案技巧,竭誠為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卓越的法律服務,切實有效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在業務操作水準和案件解決結果方面始終獲得高度評價,深得委托人及有關方面的信賴和好評。

賴紹松資深律師有從事稅務訴訟、房地產、信托、反壟斷、金融證券、銀行保險、公司并購重組、企業破產重整、股權交易、工程建設及房地產項目等法律事務的豐富經驗。在法律訴訟及非訴訟服務方面得到了客戶及相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和廣泛認可。從業以來曾辦理過大量的稅務、房地產和公司業務等領域的民商事案件,擔任過各類型企業的法律顧問。并與其他律師共同為企業提供了破產重整、重組并購、公司上市、法律盡職調查、稅收籌劃、稅收減免、金融保險、地產建筑、礦產能源、項目投資、抵押擔保、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稅務爭議、侵權糾紛、合同糾紛訴訟等領域的法律服務,在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糾紛、合作建房糾紛、重大合同糾紛、探礦權采礦權糾紛、重大建設施工合同糾紛、重大公司股權代持糾紛、企業并購重組及上市公司稅務問題處理等方面有諸多成功案例。

賴紹松律師本著勤勉誠信,優質高效;精益求精,止于至善;追求卓越,力求完美的理念和精神,秉持客觀、公正、獨立客戶至上、誠實信譽的原則,崇尚團隊合作,注重客戶利益,關注細節,積極熱忱為委托人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務。

執業理念:客戶至上,誠信為本 

執業理想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執業精神遵從法律,執著進取 

執業目標:防范法律風險,爭取客戶合法利益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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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參與代理案件及法律顧問服務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事辯護案

江蘇連云港某廢紙公司財務會計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逮捕起訴。在法院一審、二審階段賴紹松稅務律師接受其家屬委托,賴紹松稅務律師利用其豐富的涉稅刑事辯護經驗專業優勢為被告人柳某提供刑事辯護。在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11—14年的情況下,通過積極努力的有效辯護,柳某一審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二審庭審階段,賴紹松稅務律師針對一審判決存在的證據不足、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繼續積極辯護,二審階段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最后改判柳某為五年有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事辯護案

山東濱州某再生資源公司實際控制人姜某因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逮捕起訴。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一審階段,賴紹松稅務律師接受其家屬委托擔任姜某的辯護人,賴紹松稅務律師運用其豐富的涉稅刑事辯護經驗專業優勢為被告人姜某提供刑事辯護。賴紹松稅務律師針對該案存在的證據不足、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繼續積極辯護,姜某被一審法院判處緩刑。

(三)暫不予出口退稅重大行政爭議案

安徽淮北某國有企業出口一批蘋果手機到香港,手機出口后該企業申請出口退稅,稅務機關認為存在疑點,作出暫不予出口退稅的決定。賴紹松稅務律師接受該國有企業委托后,認真研究和分析案件材料,與稅務機關積極溝通,并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認真收集對委托方有利的證據提供給法庭,在法庭開庭審理階段,據理力爭,最后與稅務機關達成行政和解協議,委托方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6265萬元出口退稅款全額退還,圓滿解決了該出口退稅行政爭議案。

(四)某公司擬補繳增值稅及行政處罰案

20054月,福建省某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對福建省某公司的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稽查,于20076月形成了稅務稽查的初步意見,認為該公司的委托加工行為不成立,實為銷售自制產品,未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少繳增值稅126萬元,構成偷稅,擬給予偷稅金額一倍的罰款處罰。該公司委托賴紹松律師代為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和說明情況,該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聽取代理律師的情況說明后,重新分析該公司的委托加工行為,以及該業務的整體流程,對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最終認為該公司的行為確為委托加工,而并非銷售自制產品。因此,不存在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形,也不存在偷稅行為,不予補繳稅款和處罰。

(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事辯護案 

祁某出國后取得了M國的國籍,該國S公司為占領中國市場,利用祁某在中國的證件,出資95%設立X貿易公司。進口過程中,S公司以低于成交價45%的發票, X公司向海關申報納稅,后被海關查獲,緝私局認定祁某偷逃稅款370萬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祁某提起公訴。我所律師擔任祁某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的刑事辯護律師,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聽取當事人辯解后認為,本案的犯罪主體是S公司,S公司占有絕大部分出資,走私決定是由該公司作出的,非法所得也被該公司獲得。X公司實質上是 S公司偷逃關稅的犯罪工具,犯罪責任應由S公司承擔,而祁某在犯罪過程中處于從屬地位,加之有自首及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法院采納了我所律師的意見,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六)跨國企業國際稅收案

韓國某汽車集團在中國天津等地設有營業機構,經營韓國某汽車品牌的汽車零配件進口到中國境內的業務,該機構就海關對其稽查要求其補交關稅等事宜,咨詢賴紹松稅務律師。賴紹松律師團隊對此問題提供了關稅咨詢意見,同時也就該韓國企業進口貨物關稅風險控制提出了籌劃方案,幫助其控制關稅風險。

(七)探礦權涉稅案

山西某煤炭企業因探礦權轉讓涉稅問題被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機關認為該企業屬于探礦權轉讓涉及的營業稅逃避繳納的問題。賴紹松律師接受該涉案企業委托后,對案件相關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分析,并與稅務機關反復進行交涉,主張企業并無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在掌握了大量有利于企業的證據的基礎上,最終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使企業免于行政處罰,維護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時,賴紹松律師在案件中所表現出的專業和盡職,深得客戶的好評,被聘請擔任該企業的長期稅務顧問。

(八)某公司增值稅行政訴訟案

19988月,浙江溫州某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對該省某市的某制革公司的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稽查,于199810月形成了稅務稽查的初步意見,認為該制革公司對其代銷的產品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少繳增值稅,構成偷稅,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并于20007月作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該制革公司在19981月至8月間偷逃增值稅款,并予追繳。該公司不服稅務處理決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稅務處理決定,于是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該案后就擇日開庭,第一次開庭結束后法院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從2001515日第一次開庭到2012323日再次開庭,案件中止審理近11年。由于第一次開庭和第二次開庭時間間隔較長,所以原來代理該案的律師已經退休。該公司與賴紹松稅務律師取得聯系后,賴紹松稅務律師在與該公司多次溝通并認真分析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后,同意接受該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由于在第二次開庭前數日,浙江某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撤銷稅務處理決定。為此,代理人開庭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法庭準許。通過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一審合議庭查明了事實,并聽取了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判決確認浙江某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九)某外貿公司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案

江蘇蘇州某外貿出口公司經營出口貨物業務,該公司在申請出口退稅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其存在疑點,經核查后初步認定該公司涉嫌騙取出口退稅380余萬元,并不予退稅,且稽查局準備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賴紹松律師受聘擔任該公司的代理人,認真查閱了委托人提交的相關資料,與公司實際經營人逐一核實數據,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經過深入研究分析后,認為該公司符合退稅條件,不存在騙取出口退稅問題,逐前往稅務機關與主管該案的相關人員當面溝通交流,請稅務機關予以退稅,并提出書面的律師意見。稅務機關最后采納了賴紹松律師的法律意見,對該公司予以全額退稅,并使該公司免于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某公司增值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

浙江臺州某知名化妝品生產企業頗具規模,產品種類繁多,銷售量大,由于欠缺專門的稅收籌劃人員,企業在繳納稅款,尤其是消費稅方面負擔頗重。該企業為減輕企業負擔,對稅務方面進行合理籌劃,聘請賴紹松稅務律師擔任該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合作期間,賴紹松稅務律師依據該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經營性質,特別針對消費稅方面認真詳盡制訂了適合該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為企業進行了減免稅申請,成功為企業減輕了稅負。

(十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廣東某外貿進出口公司吳某被公訴機關指控為走私貨物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賴紹松稅務律師擔任吳某的代理人,會見被告并查閱了有關證據材料,提出了如下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沒有合法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根據《關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則》的規定,本案應由海關偵查局管轄;公安機關無管轄權;但本案的立案、偵查及全部材料卻來源于公安刑事偵查機構,明顯違背了我國刑事司法管轄規定,公安機關屬于越權,不能作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使用;公訴機關認定吳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提供的材料不僅程序不合法,同時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不形成證據鎖鏈。最后,該意見被法院采納。

(十二)某煤炭企業采礦權涉稅案

內蒙古烏海汪某因煤炭企業股權轉讓涉及欠繳個人所得稅問題被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機關認為股權出讓人汪某存在偷稅行為,擬對該汪某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其補繳稅款4700萬元。賴紹松律師接受汪某個人委托,在認真了解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的基礎上,賴紹松律師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主張汪某并無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股權轉讓仍處于爭議中,且超過行政處罰時效,不應給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在聽取了賴紹松律師的意見后,重新調查案件事實,并對相關證據逐一分析,對汪某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三)某企業逃避繳納稅款案

江西省某稅務局在日常稅務稽查中,發現該省某企業逃避繳納稅款,令該企業補繳稅款826萬元及滯納金、罰款413萬元;并且將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總經理鄭某直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我所律師接受鄭某的委托,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進行認真分析,提出法律意見,認為企業在稅務局稽查時已經積極主動補交所欠稅款和滯納金,也愿意接受行政處罰,并沒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建議公訴機關不再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我所律師的建議被采納,公訴機關作出對鄭某撤銷起訴的決定。

(十四)某房地產企業重組涉稅案

福建某房地產集團企業為實現自身發展擬對集團業務進行主輔業分離,該企業某子公司經營管理狀況不佳,財務狀況混亂。管理層就稅務問題的處理產生疑惑。賴紹松律師接受委托擔任專項法律顧問,經過對子公司納稅情況進行調查,賴紹松律師就稅務問題提出法律意見,被企業采納,為企業合法發展鋪平了道路。

(十五)某公司經理逃避繳納所得稅案

山西某礦業公司總經理李某在任職期間涉嫌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數額較大,一審法院認定李某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偷稅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不服一審法 院判決,提出上訴,并委托賴紹松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賴紹松律師仔細研究了案件事實,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提出辯護意見,認為李某在稅務機關追繳后,積極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且是初犯,建議法院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審法院采納了賴紹松律師的辯護意見,對李某免除刑事處罰。

(十六)某公司總經理逃避繳納稅款案

安徽六安某公司總經理鞏某在任職期間以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職務侵占罪、抽逃注冊資金罪等多個罪名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公安機關不斷變換罪名,最后認定其轉讓股權3400元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680萬余元,后經過稅務機關多次變更稅務處理決定,確定鞏某偷稅260余萬元,被檢察院以逃稅罪提起公訴。后鞏某聘請賴紹松稅務律師擔任一審階段的刑事辯護律師。賴紹松稅務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研究案件的證據材料,理清案件事實,發現鞏某應繳納的稅款早在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時就已被其代扣800余萬元,足已繳納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但受讓人代扣該稅款后,卻未將該稅款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私自侵占該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期間總共開庭五次,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對稅務機關有關征稅的錯誤認定及公訴機關不當指控部分進行有力的抗辯,最后一審法院采納了賴紹松稅務律師的辯護意見,對鞏某免除刑事處罰。判決書送達后,鞏某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起抗訴。

(十七)土地增值稅案

稅務局對河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稽查,于20096月形成了稅務稽查的初步意見,認為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其開發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少繳增值稅6250萬元,構成逃避繳納稅款,擬給予逃稅金額五倍的罰款處罰。該公司委托我所律師代為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和說明情況。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聽取代理律師的情況說明后,重新分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數據、銷售金額及土地使用金、建設銷售成本,對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最終認為該公司雖然已存在逃避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形,但在數額上遠未達到其認定的數額;此外,代理律師經了解發現該公司欠繳稅款并非其有意逃稅,而是當時政府拖欠該公司施工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墊資款,同意該公司用應交稅款沖抵,盡管這種決定是錯誤的。所以,并非該公司主觀上有逃稅的故意,所以主管 稅務機關處予五倍罰款顯然也是畸重的,而且是有失公正的。代理律師提出律師意見,并和稅務機關多次溝通,最后補交欠稅款及滯納金1830萬元,不予罰款。

(十八)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納稅爭議案

河南某汽車銷售企業2012年、2013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經國稅局稽查局稽查后,認定其2012年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分別為59.87萬、104萬元,2013年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分別為108.09萬、223萬元,并于20155月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處罰決定書》,認定該企業為偷稅,并處逃稅金額兩倍處罰。我所律師認真分析案卷后,發現該企業2012年使用的納稅申報系統不是默認稅率,工作人員申報納稅稅率適用錯誤屬于重大操作失誤,不具有偷稅的故意,同時稅務局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將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及企業實際發生的未進行過成本抵扣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更主要的是稅務局將該企業購進的汽車底盤認定為配件,因企業沒有額外收取用戶費用而視同銷售來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導致該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嚴重錯誤。代理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并經法院開庭審理后,稅務局主動撤銷其作出的稅務處理及處罰決定,并將其多收的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退還給當事人。

(十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

江蘇某市物資公司為山東濟寧某造紙廠供應廢紙,為了逃避繳納稅款,修改進項發票的品名和金額,將發票名稱草繩修改為廢紙,進行成本抵扣,造成國家稅收損失780多萬元。20143月份,該物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但是該公司正常經營,正常去稅務局領票、驗舊,且該公司的銀行賬戶正常往來轉款。事發后,稅務局對該公司進行稽查,發現該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故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公安局在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死亡的前提下,將該公司的會計抓捕歸案,后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該會計提起公訴,并建議量刑1014年。賴紹松稅務律師接受委托擔任該會計的辯護人后,發現該案所有證據都是間接證據,同時犯罪嫌疑人本人否認自己是做賬會計,且全案所有書面證據沒有一處寫的是其本人的姓名,所有指認其為該公司實際經營人的證人證言皆為孤證,認定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主犯尚未抓獲,無法確認從。經過一審、二審階段的積極辯護,一審法院認定該會計為從犯,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上訴后二審改判5年。

(二十)合作經營稅款分擔稅務爭議案

浙江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李某合作經營粉碎機設備項目,雙方于2010年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機械公司負責出廠房、資金,李某負責技術,銷售收入扣除稅款后的凈利潤各分紅50%。后因收入分配問題發生爭議,李某將機械制造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機械制造公司將扣除稅款后的利潤支付給其本人。經過分析,賴紹松稅務律師發現該案存在重大的稅務爭議問題:第一,李某是自然人,其沒有生產經營執照,屬于無照經營,其所得屬于非法所得,應與追繳;第二,李某不是該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東,雙方又沒有成立新的合伙的組織或者企業,所以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分紅不屬于股東分紅,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不能按股東分紅的稅率20%進行申報;第三,粉碎機設備的銷售收入都是打到機械制造公司,需要全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款,雙方約定的分配稅后凈利潤理應包括企業所得稅;第四,工業硅粉碎機的銷售合同是以機械制造公司的名義與購貨方簽訂的,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會有巨額賠償金,現在質保期未過,貨款也沒有完全支付,李某不能請求機械制造公司現在就分配利潤;第五,納稅主體、適用稅率等稅款繳納問題屬于國家稅收行政管理,法律明確規定由稅務機關主管,法院的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代行行政職能處理稅款征收問題,所以本案應由稅務機關先行處理,雙方不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一)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

云南某代理出口公司以為他人辦理出口手續賺取手續費為主營業務。2012年馬某、楊某從云南某生產廠家購進焦炭,并決定把焦炭出口到越南,但是馬某、楊某沒有相應的出口焦炭資質,于是二人私自刻制A公司公章、偽造授權委托書,然后以A公司的名義與代理出口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出口協議,焦炭出口到越南后,馬某、楊某卻不繳納稅款,導致代理出口公司無法拿到A公司的焦炭出口前完稅憑證及在海關出口的相關單據,導致代理出口公司無法到該公司所轄稅務部門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無法進行網上核銷,最終導致稅務機關向代理出口公司征收稅款。經過分析,這是一起典型的合伙詐騙案件,而代理出口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不應由代理出口公司承擔詐騙人造成的違法后果。主要原因有:1.馬某、楊某持偽造的A公司證件及手續委托代理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按常規難以識別真假,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2.代理A公司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并沒有銷售焦炭,也沒有收到過貨款,談不上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因為沒有增值額,所以代理出口公司沒有繳納增值稅款的義務;3.馬某、楊某以欺詐的手段與代理出口公司簽訂的《代理出口協議》,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所以該協議為無效協議;4.無法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無法進行網上核銷只是稅收監管程序問題,不能因此轉嫁納稅主體,讓實際的偷稅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二十二)鐵礦石開采加工偷稅案

遼寧某市某鎮政府組織當地楊某在內的21家私人鐵礦廠合并納稅,由鎮政府出面設立A公司,統一為21家私人鐵礦廠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申報納稅。后經稅務局稽查,認定楊某2012年偷稅200多萬元,并處罰金及滯納金合計500多萬元。經過分析,我發現本案存在以下主要問題:1.稅務局認定的偷稅金額計算錯誤,因楊某的鐵礦廠2012年的賬簿原件已毀,不能僅憑復印件上記載金額進行認定,況且鐵礦的產量可實地勘驗并結合用電量進行測算;2.鎮政府已經出面設立A公司,為楊某申報納稅,如果現在重新稽查,要對楊某2012年的收入重新征稅,也需先將楊某通過A公司繳納的稅款退回;3.如果A公司的成立合法有效,稅務局對A公司的申報納稅行為認可,那么楊某的鐵礦廠相當于A公司的生產線,即便2012年有偷稅漏稅,也應向A公司追繳,因為A公司是納稅主體;4.A公司是政府出面建立的,一直以來楊某通過A公司納稅,稅務局也已認可,楊某不存在偷稅的故意,稅務局認定楊某偷稅并進行稅務處罰實屬不當;5.當地其余20家私人鐵礦廠跟楊某鐵礦廠的性質一樣,如果要對楊某的收入重新征稅,那么對其他20家鐵礦廠也應重新征稅,現稅務局只針對楊某一家,實屬司法不公。

(二十三)房地產涉稅案件

浙江杭州市某村提供土地,張某提供資金,一起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同時注冊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開發出來的樓盤以A公司的名義對外銷售,且A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被A公司聘用為銷售人員。2014年,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該房產項目進行稅務稽查,認定張某偷稅,少繳個人所得稅款150萬元。介入案件后,經過分析發現,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是購房者與A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所有的購房款也都匯入A房地產開發公司,由A公司申報企業所得稅款,在房產銷售的過程中,張某并未取得除提成及工資以外的收入,不能因張某前期有投資并且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讓其對該房產項目收入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針對同一納稅項目兩次征稅則屬于重復征稅,而重復征稅有違稅收征管法的禁止性規定。

(二十四)某煤炭公司稅務盡職調查案

山西某煤炭企業欲將本企業擁有的部分探礦權轉讓給河北某公司,該公司為保證企業良性經營與發展,欲對山西煤炭企業資質及所轉讓的探礦權進行詳細調查了解,以便能夠做出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決策。賴紹松律師接受該公司的委托,代理該公司進行探礦權轉讓前的盡職調查,與該煤炭企業進行談判,起草相關協議,為企業提供探礦權方面的涉稅法律咨詢,使該公司以較低的價格順利簽定探礦權轉讓協議,成功為企業減少了費用支付。

(二十五)某企業產權交易糾紛案

陳某與沈陽市A工業公司、B企業集團、C建筑裝修工程公司、D藥業有限公司、E企業產權出售合同糾紛一案,沈陽市基層人民法院于2007322日作出民事判決,陳某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1215日作出民事判決,陳某不服,向省檢察機關申訴。省人民檢察院于2009526 日作出民事抗訴書,提出抗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67日作出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陳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1114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申訴人陳某委托代理人賴紹松律師,到庭參加訴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某與濾油器廠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并作出裁決:撤銷遼寧省高院原來的民事判決、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及沈陽市某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本案發回沈陽市某區人民法院重審。賴紹松律師在本案中積極履行職責,切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三、成功辦理的部分案件:

--山東淄博張店區某公司涉城鎮土地用稅納稅爭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一審法院撤銷稅務處理決定(征稅決定)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湖北武漢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刑事案;

--福建泉州某大型企業總經理虛開增值稅發票刑事案;

---山東濱州市某再生資源公司實際控制人姜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成功辯護,一審法院判處緩刑;

--浙江杭州市拱墅區1423層房屋以房抵債、債權債務概括轉讓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河北涿州13戶購房戶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一審或二審法院支持13戶購房戶要求退還多收房款及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

--浙江溫州某公司親屬股權代持糾紛案經過訴訟,促成多方參與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訴訟,圓滿解決復雜股權代持糾紛案;

--福建廈門某區某村集體土地及房屋征用安置補償糾紛案件;

--廣西桂林某國有企業與開發商合作建房涉企業所得稅、契稅、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爭議案;

--湖北黃崗某加油企業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刑事案;

---安徽六安某企業董事長逃稅罪成功辯護,法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案;

---山東淄博葉某訴稅務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院撤銷稅務機關稅務處理決定案;

--蘇州某出口公司企業出口退稅爭議行政復議全額退稅案案;

--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浙江某電子商務公司解除合同案;

--福建泉州某大型企業總經理虛開增值稅發票刑事案;

--云南某出口企業實際控制人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

--安徽淮北某大型國有企業6265萬元出口退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全額退稅案;

--廣東花都區某大型房地產公司企業所得稅偷稅預處罰聽證、行政復議案;

--江蘇省南通某大型房地產公司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爭議案;

--山西某大型鋼鐵企業增值稅刑事案及行政訴訟案;

--美國某跨國自動化公司駐北京分公司信用卡透支追償權糾紛案;

--美國某跨國物流公司駐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

--貴州某民營醫院與稅務機關納稅爭議案;

--北京某科醫藥研究機構專利技術轉讓費分成涉個人所得稅案;

--北京某資產管理公司巨額集資詐騙刑事案;

--遼寧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犯罪申訴案;

--浙江某機械工業公司與江蘇揚州朱某個人合作代扣繳個人所得稅案;

--寧夏石嘴山煤炭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案;

--寧夏固原某鐵路直屬貿易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案;

--福建泉州何某與廣東惠州某房地產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廣西某縣化肥廠破產清算拍賣不動產過戶涉稅爭議案;

--安徽某大型企業股權轉讓涉嫌逃稅犯罪刑事辯護案;

--江蘇某房地產公司承包銷售偷逃個人所得稅案

--浙江某工業公司與江蘇朱某個人合作代扣繳個人所得稅案;

--遼寧某國有企業改制產權交易涉及房屋買賣再審案;

--山西某汽車企業增值稅納稅爭議及行政處罰訴訟案;

--江蘇某大型房地產公司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爭議案;

--北京通州某企業營改增納稅爭議及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訴訟案;

--江蘇某市某公司會計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刑事辯護案;

--浙江某市房屋買賣合同及債權債務轉讓糾紛案件;

--福建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涉稅案及偷稅逃稅案;

--北京某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籌劃案;

--北京房地產項目銷售涉稅案;

--北京房地產企業并購重組涉稅案;

--北京延慶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北京某酒店整體經營轉讓糾紛案;

--山西某煤礦企業采礦權糾紛案;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內蒙古某煤礦企業并購重組案;

--遼寧某礦產企業不服稅務局追繳增值稅及行政處罰案;

--江西某公司經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廣州某單位無償轉讓不動產逃避稅款案;

--云南某企業出口商品補繳增值稅爭議案。

四、主要論文

1.《跨國公司稅收籌劃法律問題研究》

2.《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稅制問題研究》

3.《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探討》

4.《論公司涉稅問題研究》

5.《淺談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的辦理》

6.《馳名商標認定問題研究》

7.《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探討》

8.《房地產企業重組涉稅問題》

9.《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定性問題探討》

10.《論企業并購法律盡職調查》

11.《房地產企業并購重組法律實務探討》

12.《我國稅源風險監控管理問題與對策》

13.《淺析企業所得稅的財務籌劃》

14.《改革和完善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的調查研究》

15.《會計信息化下的稅務稽查研究》

16.《關于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的思考》

17.《當前我國增值稅免稅問題的探索》

18.《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與管理制度》

19.《淺析中國理論化稅收管理程序的漏洞》

20.《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籌劃研究》

21.《生態稅的會計問題研究》

22.《淺談企業的技術革新》

23.《論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

24.《淺析社會保障稅的現狀及其思考》

25.《我國稅收流失問題與對策》

26.《論稅收領域的誠信原則》

27.《淺談經濟全球化下的國際稅法》

28.《論政府采購制度下的法律關系分析》

29.《公共財政與稅制改革》

30.《增值稅的定額稅率改革》

31.《營改增納稅爭議解決問題探討》

32.《不以逃稅為目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研究》

33.《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扣除范圍研究》

34.《指令交付貨物與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構成要件研究》

35.《事先約定稅后支付金額合法性問題研究》

36.《廢除發票制度可行性問題研究》

37.《合作建房涉稅法律問題研究》

38.《暫緩出口退稅可訴性問題研究》

39.《掛靠開具增值稅發專用票不構成犯罪問題研究》

40.《論“有貨代開”不構成虛開增值稅發專用票罪》

五、聯系方式

手機:13681086635 

電話:010-85199966

微信:1056606199 

Q Q : 105660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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