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針對非居民納稅人就其來源于該國境內的所得征稅的權力。依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有限的納稅義務。征稅國對納稅人主張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基礎是認定納稅人有來源于該征稅國境內的所得,各項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劃分為四類:營業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財產所得。
1.營業所得。
營業所得又稱營業利潤或經營所得,即納稅人在某個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純收益。目前各國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征稅普遍使用常設機構原則。常設機構原則指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取的工商營業利潤實行征稅的原則。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采石場等。而陳列、展銷、商品庫存、為采購貨物等而保有的場所,其他具有準備性、輔助性的固定場所則不構成常設機構。在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上,一般采用實際聯系原則和引力原則。前者指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及與常設機構有關聯的其他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可歸入該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后者指未通過常設機構的所得,只要產生這些所得的營業活動本身屬于常設機構的營業范圍,即可將其納入常設機構的利潤項下。例外的情況是,對于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業,一般由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征稅。
2.勞務所得。
個人非居民勞務所得包括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和非個人獨立勞務所得。(1)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指個人獨立從事獨立性的專業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醫生、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從事獨立活動取得的所得。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基地原則” 和“183天規則”。固定基地指個人從事專業性活動的場所,如診所、事務所等。后者指在境內停留的時間,即應以提供勞務的非居民某一會計年度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達183天或在境內設有經營從事獨立活動的固定基地為征稅的前提條件。對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應僅由居住國行使征稅權。但如取得獨立勞務所得的個人在來源國設有固定基地或者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者,則應由來源國征稅。(2)非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即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來源國一方從源征稅。
3.投資所得。
投資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對于此類投資所得,各國一般采用從源預提的方式征稅,即征收預提稅。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預提稅為20%.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一般會通過雙邊協定的方式解決有關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劃分,我國與他國的雙邊協定依雙方稅收權益分享的原則,實施限制稅率制,一般規定的預提稅不超過10%.
4.財產所得。
非居民的財產所得指非居民轉讓財產的所得。對于不動產的轉讓所得,一般由財產所在國征稅。對于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和飛機的所得,一般由轉讓者的居住國單獨征稅。對于動產的轉讓所得,各國主張的標準不同,如對轉讓公司股份財產所得,有些國家以轉讓人居住地為其所得來源地,有些國家則以被轉讓股份財產的公司所在地為來源地,有些國家主張轉讓行為發生地為其所得來源地。因此,動產轉讓所得收入是由雙邊稅收協定具體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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