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4年4月收到XX市XX區人民政府函件,為配合XX市AAA生態環境提升工程,將拆遷某公司位于XX鎮Z路XX號的倉庫用地。某公司收到政府來函后,對政府的拆遷要求積極配合,于2014年8月20日和10月13日與被XX區人民政府委托建設單位——A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收購協議,協議約定由A公司分期支付某公司土地拆遷及補償款 6900.52萬元。某公司在簽訂協議后立即組織對位于工業園的新倉庫進行改造。因醫藥倉庫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通過后方可使用,某公司 于2015年4月9日順利通過了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藥品倉庫搬遷檢查,檢查通過后,某公司立刻從舊倉庫開始搬遷,并最終于2015年6月 完成倉庫搬遷工作。某公司倉庫用地的土地證與房產證于2014年11月交A公司收回,并于2015年 10月27日根據XX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收回國 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見附件二)注銷倉庫用地。
根據收購協議,某公司分別于2014年9月、12月收到A公司匯入的拆遷補償款及過渡費4900萬元;2015年6月搬遷完成后收到最后一筆拆 遷 補償款2000.52萬元,共計收到拆遷補償款及過渡費6900.52萬元,扣除搬遷資產損失2489.50萬元,搬遷費用67.38萬元,結余搬遷 所得 4343.64萬元。
2015年11月,地稅局稽查局對某公司進行稽查,對此搬遷事項產生兩點疑義:
1.因文件資料不規范,稅務上不認可為政策性搬遷。
2.因是2014年簽訂的協議,且當年收到部分拆遷款,故繳稅時間認定為2014年度。
根據上述兩點,稽查局要求某公司就收到拆遷補償和過渡費收入補繳營業稅及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同時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2015年11月某公司就政策性搬遷事項向主管稅務局地稅局辦理備案,地稅局認定某公司政策性搬遷文件齊全,且搬遷完成時間是2015年度,所得稅繳納時間為2015年度。因201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備案接收時間為2016年1-3月,因此不接收某公司備案。
二、問題
1.某公司取得的土地等補償費是否屬于政策性搬遷收入?
2.某公司就取得的收入需繳納哪些稅收?納稅義務何時發生?
三、解析
1.關于政策性搬遷的定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政策性 搬 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根據附件一,XX市XX區人民政府認定公司搬遷的性質為政策性搬遷,因此,稅務處理應適用政策性搬遷。
2.關于搬遷收入
根據某公司與A公司的收購協議,某公司分批收到A公司(AAA環境整治生態提升工程的建設方)支付的搬遷補償費用,金額合計6900.52 萬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此處搬遷收入的來源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其他單位,因此,某公司取得的各項搬遷補償費屬于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
3.關于搬遷年度的認定
所謂搬遷開始日,是指滿足了搬遷的基本條件并開始實施搬遷之日,并非搬遷協議簽訂日。由于某公司本次搬遷涉及的是公司藥品倉庫用地,藥品是特殊商品,對于藥品流通企業倉庫的設施、環境等均有嚴格的要求,且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通過后才能作為藥品倉庫。因此,只有待新倉庫建成,并通過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后,才能啟動舊倉庫的搬遷工作。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通過日為2015年4月9日,因此,某公司于2015年5月正式啟動搬遷,至2015年6月末基本完成。某公司搬遷開始日應為2015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現某公司于 2015年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備符合規定,可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進行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處理。
4.關于搬遷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某公司此次搬遷于2015年6月末基本完成,根據附件二,XX市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10月20日通知收回某公司土地使用權,并于2015 年 10月27日注銷土地使用證。因此,某公司搬遷完成年度應為2015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五條,“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相應的納稅義務發生年度為2015年。由于目前尚未到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間,故不涉及補稅, 更不涉及滯納金與罰款。
5.搬遷補償收入不征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三款第(一)項:“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7]969號:“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 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8]277號:“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 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 稿)〉的通知》(國稅發 [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9]5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另對于取得搬遷補償收入不征營業稅,某公司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核準類免稅材料。
6.搬遷補償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某公司此次搬遷也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另對于取得搬遷補償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某公司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核準類免稅材料。
7.其他
本案完全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故稽查部門意見不對。征管部門意見也有瑕疵,某公司搬遷年度為2015年,所得稅備案時間應為搬遷開始年度至2016年5月31日前,而不是2016年1-3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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