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百貨商場,現商場搞滿額送券活動,其中所用券金額50%由供應商承擔,我司承擔50%,因供應商要求按扣取所承擔券后的銷售成本金額(我公司按正常扣點扣取毛利后)開取專票給我司(供應商承擔的券他們不做費用處理),則我公司在賬務處理上采取所有用券(包括供應商承擔部分)做銷售折扣處理,這樣處理對嗎?有無稅收風險?若此處理不行,則我公司用券部分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消費者憑贈券購買商品,供應商需承擔贈券的50%,實質上是供應商對貴公司的商業折扣。供應商按折扣后金額向貴公司開具發票,符合規定。
參考:《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采取“購物返券”方式銷售貨物,所返購物券在購買貨物時應在發票上注明貨物名稱、數量及金額,并標注“返券購買”,對價格超過購物券金額部分的,應計入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補充意見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第二條納稅人采取“購物返券”方式銷售貨物開具發票問題規定,銷貨方開具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普通發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發票)時,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返券購買”的貨物金額,應作為折扣額在總銷售額中扣減。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顧客憑券購買貴公司商品時,應在發票上將返券部分作為折扣額,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返券購買”。
《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比如,消費者購入2340元商品,取得500元贈券。消費者取得贈券后,再購入1670元商品,賬務處理如下:
消費者購買商品取得贈券:
借:銀行存款2340
貸:遞延收益500
主營業務收入1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
消費者憑贈送購買商品:
借:庫存現金1170
遞延收益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117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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