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籌集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按照文件規定,結合雙方達成的意向性協議,甲方取得政府劃轉的A地塊出讓收入形成的盈利或虧損,未在合同中明確由甲方自行解決,因此不能確定取得政府土地出讓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按雙方約定,甲方對A地塊投資項目自負盈虧,在增加這一關鍵條款后,可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規定執行。在實務操作中,甲方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從收入結算方式、支出補償形式等方面,綜合判斷A地塊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否則會引發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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