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其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資產評估增值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下同),但獲得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部分,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產評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徑計算的評估減值沖抵評估增值后的余額。
(二)國有企業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業、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后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本金。
(三)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并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二、執行本通知第一條稅收優惠政策的國有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是指納入中央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范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應屬于以下情形之一:
1、國有企業以評估增值資產,出資設立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國有企業依法變更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或備案文件。
三、符合規定條件的改制上市國有企業,應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交評估增值相關材料。
四、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發布前發生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事項,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就資產評估增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按本通知執行;已就資產評估增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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