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提供教育勞務所得免征營業稅的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8號)文件的規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第(三)項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調整為”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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