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購商品贈送客戶是否屬于業務招待費?
答:企業贈送客戶禮品屬于業務招待費。
一、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可以限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指的是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客戶發生的支出,不等同于細則第22條的“交際應酬消費”。招待不僅包含請客消費,也包含饋贈或其他形式。細則第22條的“交際應酬消費”不僅可以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也可以無關。因此“業務招待費”和“交際應酬消費”,這兩個概念的外延是交叉的。
二、按照細則第22條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前者的外延包含后者。
三、企業外購禮品無償贈送客戶在增值稅和所得稅都是視同銷售行為,企業并未使用禮品,也就不屬于“個人消費”,因此也不屬于細則第22條規定的“交際應酬消費”。但是贈送客戶禮品仍然是為推廣業務和維護客戶關系而發生的支出,因此仍然屬于業務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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