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取貸款利息究竟能不能開具發票,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取得發票?
答案是:銀行能夠開具正規發票,企業也能夠取得正規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其附件2《營 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 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并列舉了“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等六項有效憑證。
長期以來,由于銀行收取貸款利息從不開具發票,致使企業誤以為銀行開不出發票,不向銀行索要發票;即使索要發票,銀行也以種種理由推脫,企業很難取得。當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要求企業提供發票時,反倒被認為是故意刁難企業。
《中 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 票。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后是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是可以開具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但由于銀行的強勢,借款企業當然不敢拒收銀行的利息結算單據。
回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來,那么,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是否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不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稅法并沒有規定“合法有效憑據”必須是發票。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憑據、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單據都屬于“合法有效憑據”,可以據此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筆者非常認同7月1日《中國稅務報》B3版《成本稅前扣除:要真實、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簡稱《成》文)一文的觀點:“在企業應當取得發票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況下,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銀行可以開具發票,企業也能夠從銀行取得發票,那么“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應當取得發票,但把企業夾在中間是不恰當的,稅務機關應對銀行加強監管,規范銀行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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