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重組業務中,如果按照重組類型分類,企業業務中的重組當事各方是指?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一條規定,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
(一)債務重組中當事各方,指債務人、債權人。
(二)股權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及被收購企業。
(三)資產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
(四)合并中當事各方,指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及被合并企業股東。
(五)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
上述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合并中被合并企業股東和分立中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但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問:重組當事各方企業的重組業務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規定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如何確定重組主導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二條規定,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指重組業務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和財稅〔2014〕10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如下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
(一)債務重組,主導方為債務人。
(二)股權收購,主導方為股權轉讓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權轉讓方,由轉讓被收購企業股權比例最大的一方作為主導方(轉讓股權比例相同的可協商確定主導方)。
(三)資產收購,主導方為資產轉讓方。
(四)合并,主導方為被合并企業,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業的,以凈資產最大的一方為主導方。
(五)分立,主導方為被分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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