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單位員工到高原地區出差,單位根據企業的管理制度發放的高原補貼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若單位發放給到高原地區出差的員工的高原補貼不屬于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性質,可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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