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安裝公司簽訂了一份會所空調購買及安裝的合同。合同內容是包工包料,此安裝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工程施工。請問我公司應該取得國稅發票還是建筑業發票?
另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 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請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它情形”指的是什么?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 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另外,關于《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它情形”,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文件規定某項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 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安裝公司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同時提供“空調等”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如果該“空調等設備”是該安裝公司自己生產的,則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 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開具銷售發票和建筑業發票。如果是外購的則其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繳納營業稅,應開具建筑業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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