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在對某公司檢查中,發現其所有員工的公積金繳存金額一樣,但工資卻是由3000至10000元不等,員工們所提公積金數額基本超過了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的12%,對于這超出的部分沒有繳交個人所得稅。財務人員解釋是按照廣州市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額度的12%計算,所以全部員工的公積金繳存金額都一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
稅法專家分析,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免繳個人所得稅。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廣州市地稅局在《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148號)中重申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2006〕10號規定,明確:
一、以后繳存年度的扣除限額標準,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調整。
二、單位和個人超過財稅〔2006〕10號文規定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稅法專家進一步解釋:按照上述規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未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公積金可按照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的12%內提取,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免繳個人所得稅;而超出平均工資額12%的部分應并入該職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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