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三條規定: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
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
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3、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
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福利費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5、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
6、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7、誤餐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
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8、低價出售本單位職工的住房 (差價收益免征)
9、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10、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部分免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繳稅基數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
12、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基數減少4800元)
13、個人捐贈
14、五險一金
15、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16、特殊黨費
17、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安置費收入
18、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1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20、“老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免
2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
22、附加減除費用
附加減除費用,是指對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在減除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3500元/月的基礎上,再減除規定數額的費用即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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