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企業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獎勵開盤當天付清全款的購房人,公司開展買房(一次性全付款)贈旅游活動,是否要為這部分購房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 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 (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 禮品。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向一次性付清全款的購房人贈送旅游,屬于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的同時給予贈品的行為,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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