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影視產業活力勃發,呈現突飛猛進的態勢,成為地方稅收增長新亮點。影視產業屬于智力密集型產業,其成本支出大多體現在人力資源及無形資產上,尤其對演員、導演、編劇、攝影、配音和創意人員等專業人才的勞務報酬投入很大。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一些影視企業對扣繳責任不明確、執行不到位,存在未扣或者少扣稅款的違法行為。
近期,稅務機關對某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以下簡稱A企業)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發現A企業2013年和2014年對該劇組的部分演職人員未足額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1300萬元。其中,A企業對每部電視劇都是分若干次支付勞務報酬,且每部劇都未足額扣繳申報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
但A企業認為,已與演職人員簽訂了勞務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勞務報酬,履行完了法律義務。至于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不是企業的法定責任。對于勞務報酬所得“每次”的界定問題,A企業認為,2014年制作拍攝四部電視劇時,該單位對每部劇都是分若干次支付演職人員勞務報酬,所以應該按次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不應該將分次的勞務報酬合并為一次性收入計算稅款。
稅務人員認為,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A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A企業與劇組導演簽訂的勞務合同中約定支付的勞務報酬為稅后收入,因此,應認定A企業已代扣了稅款。
關于“每次”的方法確定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同一項目”,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A企業雖然每部劇分若干次支付勞務報酬,但演職人員實際上只參與了一部電視劇,取得參與一部電視劇的收入,不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在實質上屬于一次性收入。因此,A企業應合并分次支付的勞務報酬,以總額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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