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聯邦稅法比較復雜,具有不同的稅率和稅種,主要取決于該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不同的商業活動。
一、收入的來源
收入的來源是決定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美國是否要納稅,交納何種稅金的首要問題。一般來說,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只需交納他們在美國境內的營業所得。所謂營業所得大致有以下幾種:
(1)利息。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購買美國公司、政府和個人的股票,債券等所得的利息,要交納美國的所得稅。該公司在美國境外購買的股票、債券所獲得的利息,不適用美國的稅法。
(2)紅利。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從美國公司因購買股票所獲得的紅利,也要交納所得稅。該外國公司發放的紅利不受美國稅法的管轄。
(3)服務收入。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必須交納美國的稅金。
(4)租金和稿費等收入。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因出租房屋、設備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擁有的知識產權所獲得的租金、稿費和其他知識產權使用費的收入,應該交納美國的稅金。
(5)不動產。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出售他們在美國境內所擁有的不動產、股票,必須在美國交納稅金。
二、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因經商所產生的稅務上的法律后果
美國聯邦稅法對外國人和外國公司進行征稅,是按照他們的凈利潤來計算的,也就是公司的毛利減去各種開支后的凈利潤,必須繳稅。對于外國個人來說,納稅的稅 率和美國公民是一樣的。對于外國公司來說,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該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設立辦事處,那么該外國公司必須交納在美國獲得凈利潤的稅。如果該 外國公司在美國境內建立了子公司,那么子公司就是美國的一個獨立的納稅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公司的本身并不需要交納美國的稅金。
美國聯邦政府逐年調整個人所得稅,如在1996年,年收入在2.21萬美元以下,稅率是15%;年收入在25萬美元以上者,稅率為39.6%。對于外國公 司來說,如果凈利潤在7.5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之間,稅率為34%。公司凈利潤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稅率為35%。
聯邦稅法對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從事商業活動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外國公司僅僅在美國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不被認為是經商。同理,外國人只是擁有或購買美國 的不動產,也不被認為是經商。然而,出租不動產并收取房租,這就被認為是經商,必須按稅法規定納稅。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在美國購買股票,享有利息或紅利,一般不認為是在美國經商;但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作為合伙人之一,參加美國的合伙組織,而該合伙組織從事商業活動時,該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也被認為是在美國經 商。同樣,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通過美國的代理商在美國境內從事商業活動,也被認為是該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美國經商。
三、外國公司的商業活動
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商業活動,既可以通過它在美國的辦事處或分公司,也可以通過它在美國的子公司進行。如果一個外國公司通過它在美國的子公司從事商業活動, 該子公司就被認為是美國的公司,它在世界范圍內的收入,必須交納美國的稅金。一般來說,該子公司凈利潤的30%必須先納稅,然后在年底時統一結算。所以, 外國公司在美國通過它的辦事處或者是子公司來進行商業活動,必須先考慮稅務負擔才能決定其活動形式。聯邦的稅法對外國公司在美國辦事處或分公司進行的商業 活動,對其凈利潤要課以30%左右的稅。
美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有雙邊稅務條約,根據這些條約的規定,該國給美國公司某種稅務優惠,該國公司通過其在美國的辦事處或分公司從事商業活動,亦可享受某種優惠。
四、外國個人在美國的所得稅
外國個人在美國從事非商務性的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如通過買賣股票、債券等獲得的收入,美國聯邦稅法規定要交納30%左右的所得稅。外國公民在從事此類活動 時,按照聯邦稅法的規定,不得免除個人的開支。比如,某外國公民在美國出租他的房屋,他的租金所得,要在扣除日常維護費用后的凈收入后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而買賣股票的收入,不能扣除其他的開銷,即必須按全部所得納稅。這是因為美國政府很難確定該外國公民是住在美國境內還是境外,很難衡量他有多少開支, 就容易給美國的稅收帶來不便。外國公民如果從事房地產的投資、出租所獲得的收入,視同該公民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按這一類商業活動的稅率來納稅。
五、不動產稅
聯邦稅法規定,外國公司或個人,如果只是出售或者出讓他所擁有的美國公司的股份,一般來說,不必交納美國的所得稅。但是如果外國公司或個人出讓的是美國公司的不動產,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該交納美國的不動產稅。
外國公司出售在美國的不動產時,一般要交納10%作為不動產稅,如果外國的個人或合伙組織,要預交35%左右的不動產所得稅。
六、預付稅(預扣稅)
當一家美國公司在付給外國公司或外國人盈利或利息時,這家美國公司必須先扣除30%的紅利來預繳美國的聯邦稅,這項規定同樣適用于美國公司在支付外國公司或個人出售股票而得的利益。外國公司在美國的辦事處或分公司,在支付外國人利息時,也應該先扣除30%。
七、根據雙邊稅務條約的減稅
美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訂立了稅務條約,以促進國際貿易和其他商務交往。根據這些稅務條約,享受稅務優惠的人員,必須是與美國簽有稅務條約的國家的公民,必 須在這個國家有永久居所地。如果該居民在兩個以上國家擁有居所地,他必須要和他想享有稅務優惠的國家具有強有力的經濟聯系。對于外國公司來說,只要是在該 條約簽訂國注冊登記,就被認為是該條約國的公司。
確定了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所在國以后,如果他們在美國進行永久性的和經常性的商業活動,他們可以依據兩國簽訂的條約,享有稅務上的優惠。對于與美國簽有雙邊條約國家的公司或居民,美國聯邦扣稅的比例一般都在15%以下。
八、納稅程序
外國公司如果在美國從事商務活動,必須每年向美國聯邦稅務機關遞交非居民稅務報表,盡管該公民在從事商務活動時,并沒有獲得純利潤,或者說該公民并沒有在 美國獲得收入,或者根據美國的稅法他不需要納稅,但他還是要按時遞交美國的稅務表。外國公司在美國從事商務目的活動的,每年也必須遞交外國公司的稅務報表。如果這家外國公司是通過其在美國子公司從事商務活動,該子公司要像其他的美國公司一樣,按照聯邦稅法納稅。
外國公司或個人如果所在國與美國有雙邊稅務條約,他們也應該在遞交稅務報表的同時,附上一份個人聲明或情況介紹,以取得稅務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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