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 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 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不管本月有沒有銷項,均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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