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美國媒體報道,一份調查報告稱,美國某零售業巨頭W公司在15個海外避稅港設立了78家分公司及子公司,以通過海外經營業務削減稅額。該報告 稱,2010年~2013年間,W公司在盧森堡盈利13億美元,而所繳稅款不及1%。盡管這份報告的真實性現在還無從求證,但可以肯定的是,谷歌、星巴克、亞馬遜、蘋果等跨國公司都曾采用類似手法避稅,其中利用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避稅的問題,已經列入G20重點應對的問題名單。
第一,利用各國稅收管轄權不同搭建避稅架構。多數涉及專有技術的跨國公司,都樂于通過利用各國稅收管轄權的“真空地帶”來搭建避稅架構,也就是說利用協定 與某些國家的國內法結合時出現的漏洞進行避稅。如對稅收居民身份的雙重認定標準,企業可以通過自否居民納稅人身份的做法進行避稅,達到“雙邊均不納稅”的 效果。近年來,媒體頻繁報道的某些全球知名IT企業,正是通過“雙層愛爾蘭架構”和“雙層愛爾蘭,一層荷蘭三明治架構”來避稅。
第二,通過成本分攤協議,將知識產權拆分為法律權利和經濟權利進行避稅。企業的核心價值,就是商品中所嵌入的知識產權和商品代表的商譽,而知識產權的根本 來源就是研發活動。在成本分攤協議之下,企業可以將價值極高的知識產權,部分置于低稅國所在公司名下,所賺取的巨額商業利潤留在低稅國,成功避稅。正是由 于母子公司擁有了這樣的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使得它們能夠在關聯交易中充當資產、功能和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的角色,賺取企業家利潤。也正是通過成本分攤協 議,跨國公司可以人為調節利潤,降低企業整體稅負,造成在兩個國家(地區)少繳稅,侵蝕稅基。
第三,設立避稅地空殼公司或離岸賬戶進行避稅交易。有些跨國公司在避稅地、離岸金融中心設立空殼公司或離岸賬戶,滿足所在國(地區)法律要求的組織形式, 而沒有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母公司通過這些空殼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提供商標使用、專利技術等特許權使用, 通過這一途徑將利潤轉至低稅負地區,達到避稅目的。一般情況下,跨國公司會通過境內企業與境外關聯方簽訂形式上的特許權使用費合同,但境外關聯方并未履行 相應職能,承擔相應風險,并未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但以提供特許授權名義向境內企業收取高額的特許權使用費。
第四,采用全球化采購模式和價值鏈設計進行避稅。在這一模式下,跨國企業往往會在發展中國家設立執行單一功能(例如生產、營銷或合約研發)的子公司,并將 該等功能定義為“常規功能”(例如生產)或“代表母公司所執行功能”(例如營銷和合約研發),進而聲稱該等功能只能獲得常規利潤。同時,母公司因擁有無形 資產法律所有權,從子公司收取大量的特許權使用費,獲取無形資產帶來的超額利潤。
第五,無償向境外輸出無形資產,侵蝕境內企業利潤。2014年,我國對外投資規模大約在1400億美元左右,成為資本凈輸出國。“走出去”企業在資金輸出 的同時,技術輸出也日益普遍,但在向境外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提供商譽、商標、專有技術和客戶清單等無形資產時,沒有收取相關使用費,存在無償提供的現象,減少了境內企業應稅所得,損害了我國稅收利益。
第六,通過支付不合理的特許權使用費侵蝕居民企業稅基。在轉讓定價調查工作中,最普遍的問題是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轉讓定價問題。特別是企業通過支付 特許權使用費時,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情形時有發生,甚至有些企業為自身擁有的技術或品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如具有研發功能的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 業),在相關技術、專利和品牌的研發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應的無形資產(特別是本土化的無形資產),但仍為其自身已掌握的技術或擁有的 品牌向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有些企業為不能給自身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特許權支付費用;一些單一功能企業(如合約制造商),其產品購銷環節的轉讓 定價政策已排除了產品的技術附加回報,但仍向關聯方支付大額技術許可使用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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