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各國法律對稅收居民的定義可能存在差異,從而造成同一個納稅人具有雙重居民身份,以致面臨被重復征稅的可能。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判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1.住所標準
住所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目前,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客觀標準來確定個人的住所,也就是看當事人在本國是否有定居或習 慣性居住的事實。但是,也有一些國家同時采用主觀標準確定個人的住所,即,如果當事人在本國有定居的意愿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國有住所。在判定住所的 客觀標準時,多數國家把當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為重要的判定標準。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還采用經濟利益中心標準或經濟活動中心標準來判定當事人 的住所。這里的經濟利益中心,是指能夠給當事人帶來主要投資收益的不動產、專利或特許權等財產的所在地;經濟活動中心是指當事人主要職業或就業活動的所在地。
2.居所標準
居所,通常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間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不難看出,與住所相比,居所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構成了居住時間較長的事實,二是不具 有永久居住的意愿。從判定居所的具體依據來看,有的國家主要看當事人是否擁有可供其長期使用的住房,而不考慮其居住時間;有的國家則以當事人居住時間的長 短以及當事人與居住地關系的持久性來判定居所的存在。
3.停留時間標準
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盡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在本國實際停留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停留時間標準 一般是按納稅年度確定的,即當事人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本國連續或累計停留的天數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就要按本國的稅收居民身份納稅。也有個別國家采用在 任何12個月中停留時間達到規定標準的方法來判斷居民身份。至于“規定的標準”是多長時間,各國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數國家采用半年期標準(通常為183 天),也就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一國住滿183天,就構成該國的稅收居民;也有一些國家采用一年期標準,也就是要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一國住滿365天,才 構成該國的稅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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