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際雙重征稅問題的存在,不僅對有關納稅人不利,而且對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和技術交流不利。一般來說,一國單方面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有:
1. 扣除法。扣除法是居住國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時,允許本國居民(公民)用已繳非居住國政府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作為向本國政府匯總申報應稅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一個扣除項目,就扣除后的余額,計算征收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顯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國交納的稅收僅作為費用扣除,無法消除重復征稅,因而這種方法較少采用。
2.免稅法。免稅法,即“別國單征,本國放棄”。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完全放棄征稅權,而僅對其來源于國內的所得征稅。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一般適用于營業利潤和個人勞務所得,有的還包括財產。此法多適用于居住國為單一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
3.抵免法。抵免法即“別國先征,本國補征”。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稅款抵扣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但抵扣法的實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額”規定,這是因為,由于收入來源國可能采用比居住國更高的稅率,因而本國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在國內抵扣時,其抵扣數以按本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超額部分不能抵扣。計算抵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全額抵免。即本國居民(公民)匯總境內、境外所得,按照本國稅法的規定計算出的應繳納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可以全額扣除在境外所繳納的稅款。二是普通抵免。本國居民(公民)在匯總境內、境外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時,允許扣除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財產收益按照本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通常所說的抵免限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我國主要采用抵免法,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了避免雙重征稅而選用的方法。這種方法最大的優點是在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基礎上,兼顧到了居民稅收管轄權,既避免了雙重征稅,又維護了國家的稅收權益。
4.國家間的稅收協定。國際間重復征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國稅收管轄權間的沖突。各國政府間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主動在一定范圍內限制各自的稅收管轄權,是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目前,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的《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一個稅收協定范本,各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該范本的指導下締結稅收協定。
另外,還有一些簡單的、僅僅只能減輕而不能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偶見于暫未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之間使用。如低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按單獨制定的較低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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