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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與單一稅收管轄權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8-28 14:05:31  

稅收管轄權是指對發生于其領土境內的一切應稅活動和來源或被認為是來源于其境內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在國際所得稅法領域,由于國家間所采用的稅收管轄權的標準不一致,造成了在很多情況下對于跨國所得的多重征稅問題。下面我們就從現行多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諸多缺陷、矛盾,和它對國際重復征稅的影響方面闡述一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點及其理論等根據。

一、現行多種稅收管轄權的矛盾

從當前所得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方面看,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兩種稅收管轄權,即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或公民)稅收管轄權,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和墨西哥實行的是三種(收入來源地、公民、居民)稅收管轄權。實行單一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是極少數的。

多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格局的出現,是有其國際稅法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根源的。任何一個國家都是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來選擇稅收管轄權的類型。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講,能夠輸出的資本技術水平較低,很少到國外投資,而外國企業大量涌入經營活動頻繁,外國資本急劇增加,所以發展中國家多注重對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即往往側重于對收入的來源地征稅。相反而言,發達國家的資本輸出較多而引進的外資較少,所以更注重對居民的管轄權。同時因為國際經濟的發展,國家間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跨國納稅人的劇增,從一定意義上講,兩種稅收管轄權都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都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家之間經貿往來關系的加深,這一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體制終將被改革。

二、實行多種稅收管轄權導致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所謂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在同一時期內,對參與或被認為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

導致國際重復征稅的原因是有很多的,最根本的就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和國際分工出現,跨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越來越普遍納稅人的或收益的日益國際 化。再有就是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而從國際稅法的實踐看,目前大多數國家同時行使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一定意義上,也加劇了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誘發了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行為的發生。現行兩種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最大弊端即在于它阻礙了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阻礙了經濟國際化的發展,導致跨國投資者和國內投資者的不公平競爭。在國際雙重征稅情形下,由于跨國投資者要比國內投資者多負擔稅款,因而往往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同時,還誘發納稅人進行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對于國際經濟的良性發展,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化是有很大不良影響的。

三、單一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可行性

要使納稅人擁有的資本能夠正常地在國家之間自由流動,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就必須對多重稅收管轄權加以適當限制。然而,時下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等法律措施都只是區域性和臨時性的,國際社會應該尋求一條更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法律途徑。我們認為,最佳途徑就是在世界范圍內倡導單一的稅收管轄權,同一稅收管轄權。因為兩種稅收管轄權沖突的局面會使跨國納稅人始終處于國際雙重征稅的困境之中,資本的國際流動必然受阻。

那么,在國際稅法實踐上,究竟哪一種稅收管轄權更加合理呢?

首先,從兩種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關鍵問題看,稅法上的居民在各國的規定不一,認定起來容易產生沖突,而收入來源地的認定則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標準,因而認定方便。

第二,從稅收征管制度看,一國居民在他國投資的收入只有在來源地國納稅后才能從他國移入本國,這樣,采用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就容易對應納稅收入進行源泉控制,避免國際避稅和防止國際逃稅,并且征收程序簡便、易行。如果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就要涉及到對本國居民在外國收入的數額進行查證核實等技術問題。可見,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起居民稅收管轄權更方便、更有效。

第三,從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看,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甚大,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的優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為“形式上的公平,實質上的不公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的情況,又正好加深了這種不公平的程度。眾所周知,在國際投資市場上,發達國家是世界資本多數的擁有者,資本、技術、物資、信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流動,基本上是單向的。發達國家大量對外投資,而發展中國家則主要吸引外資。兩種稅收管轄權并行使發達國家行使對境內外收入的征稅權,而發展中國家實際上只行使對境內收入的征稅權。顯然,這種稅收權益的國際分配在向發達國家傾斜,造成國際競爭中實質上不公平的現象。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狀況,惟有在全球范圍內統一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第四,從稅收公平的機會原則看,稅收負擔也應按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機會大小來分攤。發達國家的居民到發展中國家投資,并獲取利潤。盡管作為居民所在地的發達國為其提供了一定“機會”,但對獲取利潤起決定性作用的“機會”卻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犧牲將一無所獲,這顯然不公平。而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國際投資或國際競爭中,就能夠在跨國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之間實現真正的公平。

在實踐中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已經率先實行了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制度。如早在1996年美國國家經濟發展與稅制改革委員會就建議國會盡早考慮美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主張只就收入來源地的所得征稅,放棄境外所得的征稅權。在當今世界中正式實行單一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就有香港,巴拿,阿根廷,巴西等國家和地區,而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發展也證明了實行單一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勢是很明顯的。在全球范圍內倡導各國實行單一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有利于跨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之間開展公平競爭。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國際逃稅或國際避稅行為的發生,不僅會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也會給國際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是有利于國家經濟發展同時也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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