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貨物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7-01 16:37:03
廣東某外貿進出口公司吳某被公訴機關指控為走私貨物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賴紹松律師擔任吳某的代理人,會見被告并查閱了有關證據材料,提出了如下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沒有合法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根據《關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則》的規定,本案應由海關偵查局管轄;公安機關無管轄權;但本案的立案、偵查及全部材料卻來源于公安刑事偵查機構,明顯違背了我國刑事司法管轄規定,公安機關屬于越權,不能作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使用;公訴機關認定吳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提供的材料不僅程序不合法,同時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不形成證據鎖鏈。最后,該意見被法院采納。 注:本文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侵權行為,請聯系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