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在株洲市經營了一家公司,為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并獲得部分退稅,伙同親戚虛開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公司少繳1.3萬余元稅款并獲得1100余元退稅。4月25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某、黃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黃某與株洲市某公司法人代表龍某是親戚關系。2009年5月,黃某應龍某要求,在深圳市一個賣發票的女子(姓名不詳)處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的9%為開票費用取得了深圳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為68376.07元、稅額11623.93元。
隨后,龍某將該張增值稅發票向株洲市天元區國家稅務局進行了納稅申報及退稅。
后經株洲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調查核實,龍某所在的株洲市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之間并沒有交易關系,株洲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便對龍某的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并責令龍某的公司補繳11623.93元增值稅和13675.21元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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