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從發票販子手中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讓他人為自己公司虛開及為他人虛開,從而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近日,經江西省九江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其公司罰金20萬元。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周某某通過假發票短信主動聯系發票販子,以票面金額4-5%購買虛假的寧波、皇崗、南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共計18份,價稅合計19827049.37元,用于抵扣本公司稅款3370600.1元。周某某還指揮其公司,先后與沒有發生真實貨物交易的深圳和九江兩家公司簽訂虛假合同,并按合同金額向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150份,價稅合計16665827.78元,為他人虛開抵扣稅款2421530.53元。
稅務律師賴紹松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公司為獲取非法利益,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以及本單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數額巨大。周某某及其公司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鑒于周某某在稅務機關對其公司稽查時,如實向稅務機關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認定其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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