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金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化名“李明”,使用他人身份證在某縣委托他人先后注冊成立了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為達到進銷項商品一致的目的,金某將上述公司用于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的內容進行篡改后,指令公司會計用于進項抵扣。金某在明知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A、B、C公司名義,讓他人為自己或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總計622份,價稅總計724110951.85元,其中稅款總額105212702.88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或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遂依法作出以下判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被告人金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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