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是什么?哪些企業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對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有嚴格范圍,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77號)的相關規定,以下納稅人不能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的規定,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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