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同B公司合作向C廠供煤期間,因需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和結算煤款,該公司的付某(另案處理)找到被告人李某,李某找到被告人鄭某,鄭某讓被告人馮某找到蔣××(另案處理),蔣××又找到被告人張某,張某通過 牛××(另案處理)于2005年7月5日在雙方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從D公司為B公司虛開4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4468549元,稅款514081.03元。B公司在取得上述發票后,經國家稅務局定和分局認證,該公司抵扣進項稅款514081.03元。事后,蔣××給馮某好處費8000元(已追繳)。在偵查階段,A公司已將虛開的4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全部退出。
2004年,被告人靳某在給E公司供煤期間,為了結算煤款,靳某找到被告人葛某要其幫忙開票,之后葛某找到蔣××,蔣××又聯系到張某,2004年5月8日,被告人張某讓牛××用F公司名義為E公司虛開1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440487.11元,涉案稅款165719.74元。靳某支付開票費十多萬元。E公司在取得上述發票后用于抵扣進項稅款165719.74元。在偵查階段,靳某已退出稅款十萬元。
200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靳某直接找到蔣××,要蔣××為其給E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蔣××再次聯系被告人張某,張某通過牛××用G公司名義為E公司虛開1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620849.35元,涉案稅款186469.34元。靳某支付開票費十多萬元。E公司在取得上述發票后用于抵扣進項稅款186469.34元。
H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6日,法定代表人趙某,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并有經營煤炭資格。2005年6月,為了平衡H公司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被告人曹某介紹,被告人趙某結識被告人馮某,雙方協商好開票費后,被告人馮某找到蔣××,蔣××找到被告人張某,張某找到牛××,在無實物交易的情況下,于2005年6月10日,用D公司名義為H公司虛開河南增值稅專用發票19份,價稅合計2143200元,稅款246562.81元。趙某付開票費15萬元左右。H公司在取得上述發票后經國家稅務局認證,抵扣進項稅款246562.81元。事后,馮某得好處費2000元(已追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為本單位利益,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9份,虛開稅款246562.81元,用于抵扣稅款246562.81元,被告人趙某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H公司和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張某、馮某、鄭某、李某、靳某、葛某、曹某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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