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春節后,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在電話中談起,其表兄許某某(在逃)正在從事外貿生意,要求被告人王某某為其在內地尋找一家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并談了代理的條件。被告人王某某先找到上海輕工進出口公司,該公司分析了代理條件后,認為結匯率1:8.9太高,并要預付出口退稅款,且供貨廠家離上海較遠,有可能出現生產廠家弄虛作假的情形,因此不同意代理。后經被告人王某某的再三要求,該公司業務員史某將被告人王某某介紹給了岱山縣外貿公司。年3月底,岱山縣外貿公司經理王某等人在被告人王某某陪同下,前往訕頭實地考察。許某某安排被告人陳某某一起陪同考察。3月31日, 許某某以虛假的香港德興貿易公司〃名義與岱山縣外貿公司正式簽訂了代理出口意向書。該意向書載明,由岱山縣外貿公司為“香港德興貿易公司〃的國內工廠代理 產品出口,并提供出口單證,申報退稅由許某某負責組織貨源、出口報關、提供增值稅發票并以自帶匯票的方式來岱山結匯。同年5月26曰,被告人陳某某受許某某的指派,將美元匯票、海關報關單、外銷發票、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完稅憑證等全套用于申請出口退稅的單證帶到岱山,途經上海時,又叫被告人王某某一同前往。二人將全部單證交給岱山縣外貿公司后,由岱山縣外貿公司按約定的1:8.9結匯率開具人民幣匯票,由被告人陳某某帶回汕頭交給許某某。
自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在得知生產廠家并非許某某所有、出口產品價值偏高,被告人陳某某又明知許某某的外匯來路不正的情況下,仍幫助許某某先后22次來岱山結匯,累計結匯金額達3100余萬美元,涉及廣東省普寧及汕頭等地的31家企業(其中虛假企業19家)、虛假增值稅發票391張及326份海關報關單,共騙取出口退稅款2255萬元人民幣,其中國庫已退1710萬元人民幣,岱山縣外貿公司已預付出口退稅款545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二人共得好處費20萬元人民幣,其中陳某某得人民幣8.5萬元,王某某得11.5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贓人民幣5000元。
本案涉及騙取出口退稅罪中犯罪人主觀方面故意的認定。在實踐中,騙取出口退稅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往往是由多個犯罪人在不同環節分工合作完成的,各個局部 環節犯罪人的行為既是相互聯系又是相互對立的。這種特殊性往往使多個犯罪人在作案時相互勾結,案發后又相互推卸罪責,造成司法機關認定犯罪的困難。本案即 牽涉到多個犯罪人的情況,對于其中特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往往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議點,司法認定也較為困難。因而有必要對如何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罪中行為人的故 意心態問題作出分析,以達到準確判斷罪與非罪,公正判案的目的。眾所周知,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以非法占有國家稅款為目的,違反稅收管理法律、法規,以假報 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只有故意才能構成此罪,而過失不能構成。那么在這里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故意的心態呢?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要認定是否故意,關鍵就在于認定是否“明知〃和是否“希望或放任〃。 在騙取出口退稅罪中的故意心態即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結果而追求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
同時,多個犯罪人在各個環節分工合作完成整個騙取退稅過程的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對單獨認定只在某個環節發揮作用的各犯罪人是否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有重要意 義。構成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犯意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會造 成某種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里各犯罪人之間的犯意聯絡即對危害結果的預見是構成共同犯罪的實質性內容,而對危害結果的態度 卻可以有希望和放任兩種不同的形式。各個共同犯罪人由于地位、角色的不同,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會有所不同,但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與他人行為結合會產生危 害社會的結果,共同形成某一犯罪主觀要件的整體。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共同犯罪人圍繞共同犯罪故意的實現進行的犯罪行為,他們各自的犯罪行為彼此聯系,互相配 合,形成一個由若干分行為組成的總行為。
實踐中,騙取出口退稅的情形,往往具有“表象真實性〃和“環節殘缺性〃的特點,騙取出口退稅絕不是某一個人能獨立完成的犯罪,而是一個分工明確的有組織犯 罪,在犯罪活動中,有人負責聯系外貿單位、有人負責報關、有人負責貨源、有人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負責從境外往境內打款等。
從 表面上看,一切都與真出口無異,否則,就不可能將國家的出口退稅款騙取成功;而且往往是各環節的實施者互不聯系、互不認識,一旦案發,也只能抓獲其中一兩 個環節的犯罪分子。可見,表象的真實合法性和環節的殘缺不全性是這類犯罪的兩個最主要的特點。以本案為例,陳某某、王某某只是騙稅的兩個中間人,只負責中 間與外貿公司進行結匯的環節,因此只能運用共同犯罪的理論,即主觀方面只需行為人知道自己與他人的行為配合會造成某種結果而追求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客 觀方面實行了共同犯罪行為。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雖然只實施了一個中間環節,但整個騙稅行就是由若干環節構成的,既有若干圍繞犯罪故意的分行為互相配合, 組成了整個犯罪行為。采用這一共同犯罪理論就能否定掉被告人未實行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辯解。
本案中,許某某以虛假公司名義與岱山縣外貿公司簽訂出口代理意向書,并指派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使用用于申請退稅的全套單證到岱山縣外貿公司辦理結匯,其中 包含許某某非法手段獲取的外匯、虛假增值稅發票及海關報關單,許某某的行為是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沒有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是否具 有共同犯罪故意、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陳某某、王某某未得到好處費〃,明知許某某虛構完稅貨物出口事實,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后仍帶許某某非法獲取的外匯 以及虛假增值稅發票、海關報關單等全套申請退稅單證到岱山縣外貿公司結匯,騙取出口退稅款2255萬元,造成國家稅款的重大損失。對國家出口退稅款重大損失這個危害結果,兩被告人至少具有放任的心態,因而與許某某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又受許某某指派辦理具體結匯事宜,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實施了幫助行為,即實施了共同犯非行為。
因此,從主客觀各個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理論,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與許某某共同實施了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主觀上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共同故意,客 觀上實施了幫助許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的共同犯罪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犯。因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發揮次要作用,屬于從犯。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