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必備的條件包括:企業必須擁有真正的自主知識產權,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八大領域;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要達到規定比例;研發費用必須達到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達到規定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資格后,在資格有效期內還須繼續保持上述必備條件,關注以下幾個重要事項。
一是及時申報享受優惠以及按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和報告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企業獲得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就可以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無須進行報批或備案。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備查資料必須及時、真實、完整、齊全。
履行法定報告義務。企業在獲得資格后,每年必須按規定分別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平臺、統計局統計年報以及其他平臺(科技部統計調查信息系統年報及相關區科委或管委會通知)進行年度報告。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會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時有被稅務機關追繳已享受優惠稅款的風險。
二是厘清資格證書有效期和享受優惠年度。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要厘清資格證書有效期和稅收優惠有效期,不能簡單認為兩個有效期限起止是一致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也就是說,資格證書與稅收優惠有效期雖然均為三年,但有區別,稅收優惠自認定批準的有效期起當年開始計算三個年度。例如:某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載明的發證時間為2018年5月1日,企業所得稅享受優惠的年度是從證書生效的年度起計算三個年度,即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8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
三是及時進行重新認定。
政策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也就是說,在資格有效期滿當年,要及時申請重新認定,只有重新申請且認定通過才能繼續保持高新企業資格;如果企業因種種情形未能通過重新認定,也就無法繼續保留高新企業資格并失去享有稅收優惠資格,并將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高安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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