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為股本,個人投資者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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