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少繳增值稅被查處,并被認定為偷稅;因被認定為偷稅,進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得不補繳巨額稅款及滯納金。
正所謂一著不慎,滿盤皆輸,涉稅風險,不可不防。
來源:《北京天下圖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等二審行政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京01行終80號。
一、偷逃增值稅被查
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海淀國稅稽查局)經對天下圖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對該公司作出海國稅稽處〔2015〕4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41號處理決定)及海國稅稽罰〔2015〕28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8號處罰決定),決定追繳該公司2013年9月及10月的增值稅及滯納金,并決定對天下圖公司處以偷稅數額一倍罰款,對該公司虛開發票行為處罰款。天下圖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對上述處理決定及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亦未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補繳稅款
2011年10月11日,天下圖公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為:GF201111000951),有效期為三年。2014年10月30日,天下圖公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為:GR201411002054),有效期為三年。2017年2月4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作出《關于取消北京炎炎互動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告》(京科發〔2017〕21號)(以下簡稱21號公告),取消了天下圖公司2013年-2015年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以下簡稱第十稅務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以下簡稱203號通知)第六條規定作出海十國稅通〔2017〕69號稅務事項通知書(以下簡稱69號通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事由:因天北京天下圖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被取消2013年-2015年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款。依據: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稅函[2009]203號第六條;京科發[2017]21號。通知內容:稅務機關在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納稅評估后,發現以下涉稅問題:根據京科發[2017]21號公告,北京天下圖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被取消2013年-2015年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照國稅函[2009]203號第六條規定,應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款,請于七個工作日內自行到稅務機關補繳,現提請你(單位)于2017年3月9日前自行改正并于改正后5日內提交自行改正的書面說明。”并于同年3月1日向天下圖公司送達。
三、行政復議失敗
天下圖公司不服,在按照69號通知書要求補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后(稅款及滯納金共計4057982.14元,其中企業稅收優惠稅款為3060782.68元,滯納金為997199.46元),于2017年4月26日向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海淀區國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被申請人行政主體有誤,海淀區國稅局于當日作出《行政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天下圖公司于10日內補正申請材料。2017年5月4日,天下圖公司再次提交補正后的行政復議申請。同年5月10日,海淀區國稅局作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決定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2017年5月4日)起予以受理。同日,海淀區國稅局作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并向第十稅務所送達。2017年5月10日,第十稅務所依法提交了《行政復議答辯書》、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等有關材料。同年6月23日,海淀區國稅局作出海國稅復決字〔2017〕1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號復議決定),維持第十稅務所作出的69號通知書。并于2017年6月30日送達給天下圖公司。
四、訴訟一審、二審均敗訴
天下圖公司亦不服,于2017年7月1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第十稅務所作出的69號通知書以及海淀區國稅局作出的1號復議決定,本案訴訟費用由第十稅務所、海淀區國稅局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2012年修訂)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203號通知第六條規定,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本案中,根據21號公告,上訴人被取消2013年-2015年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減稅條件,上訴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故第十稅務所要求上訴人補交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款同時加收滯納金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應適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不應適用172號文的主張,本院認為,對于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行為所針對事項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規定予以調整,上訴人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追征期的適用問題,本案上訴人因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導致需要補繳稅款的情形,均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追征期所對應的情形,鑒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203號通知中均有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稅務機關應予以追繳減免稅款的規定,且現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未對該種追繳行為設定追征期限的限制,因此上訴人主張應適用三年追征期限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認為追繳滯納金沒有法律依據的主張,由于上訴人不符合現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中不得加收滯納金規定的條件,上訴人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要求審查21號公告的主張,本院認為21號公告的效力等問題,不是本案審理的范疇。鑒于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對于對1號復議決定的程序不持異議,本院經審查,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小編提示: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上述規定自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二、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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