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公司的注銷行為呈現不斷增長的態勢,除因市場競爭優勝劣汰而引發的公司正常注銷外,各地國有、集體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也引發了一些公司的改制注銷。我國公司依法定程序的注銷流程一般為:先向國、地稅機關提交匯算清繳報告、注銷報告,在完成國、地稅登記證的注銷后,再在工商處注銷公司。
雖然公司在注銷的過程中,要向國、地稅機關提交稅務清繳報告,以證明注銷前自身的稅款已清繳完畢,但在實踐中,確實存在后期稅務稽查過程中,發現已注銷的公司有偷逃的稅款未繳。那么問題來了,在一家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款或少繳稅款該如何處理?
一、是否應該追繳稅款?
根據浙國稅法(1999)75號《關于對已注銷納稅主體、被發現注銷前有偷稅行為處理意見的批復》規定:
“納稅主體的注銷是指納稅主體已終止,在社會中消失而不再存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主體會因各種原因而終止,如破產、被撤銷等。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物質保障,不允許任何人侵占,所有納稅主體均應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稅款,對于納稅主體在終止前偷逃的國家稅款,稅務機關有依法追繳入庫的義務。
對于補繳稅款(經濟責任)該文認為,原納稅主體為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依照民法通則、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法的規定,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其偷稅行為承擔無限經濟責任。原納稅主體為企業法人的,原則上以企業法人自有資產承擔其偷稅的經濟責任。但企業的終止有下列情況的,開辦該企業的單位和終止的企業共同承擔偷稅的經濟責任:(1)終止的企業是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開辦的,該企業因偷稅而應補繳稅款的經濟責任由企業與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承擔;(2)終止的企業是由企業開辦的公司(無論該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是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其因偷稅而應補繳稅款的經濟責任由開辦該公司或分支機構的企業共同承擔。”
該批復的總體意見是,對于納稅主體在終止前偷逃的國家稅款,稅務機關是有權依法追繳入庫的,同時,還針對不同的納稅主體性質,作出了區別對待:
對于已注銷的納稅主體是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于投資者對該企業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則應向投資者追繳稅款。
對于由企業承辦的公司,開辦該企業的單位和終止的企業共同承擔偷稅的經濟責任,則應向承辦該公司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追繳稅款。
而對于個人組建的公司,即公司股東均為自然人的公司,浙國稅(1999)75號未對此類公司作具體規定,這也是文本要著重探討的問題。
二、個人組建的公司注銷后被追繳主體
1、被追繳主體:公司
被追繳依據:
我國公司依法設立之后,具備獨立主體資格,這種資格一直延續到注銷登記結束。我國傳統的公司法理論所持的立場是公司在其注銷之后也就不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了。主體資格的滅失,也就意味著公司失去了原有的權利、義務,那么稅款也就不用清償。在清算程序當中要徹底結束公司在正常經營時期所產生的相關權利與義務。而我國現行公司法的立法觀點與法制理念與傳統的公司法理論相吻合。根據《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精神,既然公司主體已被終止,公司資產自然消亡,已無法落實追究對象和追究來源。
公司正式設立后,各位股東將其相應的投資份額轉入公司并成為公司資產;公司之財產在清算過程之后按每位股東個人投資所占比例分配。注銷程序結束之后,如果此時稅務部門發現公司尚有未上繳之稅款的,無法要求其履行上繳之義務。
由此可見,公司被注銷后,主體資格滅失,已不再具備作為被追繳主體的可能性。
2、被追繳主體:股東
被追繳依據:
a.通過公司法人人格追繳稅款。《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即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稱之為“刺破公司法人面紗”。國家作為稅收債權人,其債權利益同樣應受該條保護。依此規定,對公司在注銷后查出偷逃稅款行為,可視為故意逃避國家稅收這一“公債”,屬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應由其股東對應納稅款全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同時,《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對偷逃的稅款或少繳的稅款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外,如果公司法人資產不明、賬務不清,沒有辦法進行清算時,可以推定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由股東對公司應納稅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解散終止情況下的清算組成員。一般情況下,個人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成員就是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非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稅款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沒有繳納應繳納的稅款就申請注銷很有可能屬于故意行為,清算組成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由于這時清算組中股東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他所承擔的責任不限于其所分得的剩余財產,而是對債權實際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另一種情形是,如果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不清算或者違法清算,也就是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履行清算義務,清算人也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義務。在清算中若發現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抽逃資金,沒有達到法定的最低公司資金標準,就違背了資本法定原則。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若涉及追繳稅款應當由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c.注銷程序中的承諾人。注銷過程中,會涉及到兩種承諾。一是在向國、地稅機關作稅務登記證的注銷申請時,國、地稅機關可能就公司在清繳稅款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公司作出承諾,此處的承諾主體為公司;二是在公司辦理注銷清算但清算的剩余財產沒有進行分配,或存在清算方案但未執行的,可以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但工商登記機關會要求清算主體承諾對公司未了結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負責處理。此處的承諾主體可能為公司股東。在前一種情況下,由于公司被注銷,不具有法人資格,則無法就偷逃稅款向公司追繳,而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公司股東作出了對未了結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負責處理責任的承諾,則稅務機關可向承諾的股東追繳上述偷逃稅款。
三、如何追繳
1、追繳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即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可知,對于依法定程序注銷的主體,被發現注銷前存在少繳稅款,一般的追繳期限為三年,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五年,而由于納稅主體故意偷逃稅款的,即便公司注銷,也可無限期追繳。
2、追繳方式
(1)稅務機關行使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在公司已注銷的情況下,依然可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公司注銷后的剩余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即公司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針對非經破產清算程序注銷登記的公司,稅務機關可向已分配了剩余財產的股東清償,但股東僅以其分配的剩余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剩余財產尚未分配,應當以未分配的剩余財產清償稅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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