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的非傳統犯罪,也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種社會法律現象。19世紀前,世界各國對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可罰性基本持否定態度,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之后,英美法系國家漸漸把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納入了刑法的視野。縱觀各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立法例,對單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兩種方法。
一種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為法人犯罪。如美國紐約州1909年刑法第1932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雇傭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于執行法人業務違反關于租稅之法規者,法人本身須負刑事責任。在這里,法人犯罪就是指單位犯罪。另一種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為單位犯罪。我國97年修改后的刑法采用的就是這樣的表述方法。我國刑法總則第二章第四節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給單位犯罪可以如下定義:即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里的單位犯罪包括法人單位犯罪和非法人單位犯罪兩種情形。世界各國對于單位犯罪主要是采取兩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的方式進行刑罰處罰,我國也概莫能外。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方式實行以雙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原則。無論是雙罰制,還是單罰制,都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進行刑事處罰。因此,準確認定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于明確哪些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有著重要意義。
二、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主體的法定性。所謂的單位犯罪主體法定性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單位犯罪主體范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有的單位犯罪的主體法律規定必須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關于單位犯罪謀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這一問題上存在不同的爭議。有的認為,“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我們認為,單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這時單位犯罪所謀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單位的過失犯罪行為就不能一概而論。在單位的過失犯罪中,有的引發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謀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單位為了偷工減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屬于謀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單位過失犯罪;有的單位過失犯罪引發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從事常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常規的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單位過失犯罪就不能理解為單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4、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范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為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涵蓋范圍
盡管我國先后出臺的司法解釋與司法規范性文件中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尚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但我們仍能從中窺探出相關的認定邏輯。
例如,《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紀要》)第二條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準、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從條文表述來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對單位犯罪起到決定性或者支配性作用的人員,通常包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四、如何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文認為,認定行為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一)查明行為人是否為單位中決策機構的成員,或者單位管理層、領導層的人員
首先,應當從地位、身份、職權等方面審查行為人在單位中擔任的角色。通常來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單位中決策機構的成員,或者單位管理層、領導層的人員,對于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發揮著重要作用。結合司法實踐與法律法規,上述人員通常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依法代表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以及部門負責人等等。
但是,我們應當看到不能僅憑行為人在單位中所處的地位、所具備的身份就認定行為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需要結合行為人在客觀行為上對單位犯罪是否起到決定性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單位經營管理模式會隨著單位的規模有所不同,單位決策機構的人員數量也會有所不同,少則一人,多則數十人、上百人,對于某一單位犯罪行為,究竟哪些人參與到單位犯罪的決策行為中需要查實。而且,現實生活中,出資人讓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情況屢見不鮮。較為常見的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實際參與單位的犯罪活動,單位的實際出資人參與到相關的犯罪活動中。如果不加區分,就讓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承擔單位犯罪的主要責任,上述認定明顯存在問題。
(二)查明行為人是否實際參與單位犯罪的決策行為
其次,應當查明行為人是否實際參與單位犯罪的決策行為,對單位犯罪的實現是否起到相應的決定性作用。如果行為人實際參與到單位犯罪的決策行為,對單位犯罪的實現起到決定性作用,那么應當認定行為人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應當區分決策行為與業務行為。單位犯罪中,決策行為是指單位的決策機構經過一定的決策程序決定由單位實施犯罪的行為。而業務行為是指單位員工根據單位領導層的決策按照業務流程實施的相關行為。單位犯罪中,實施業務行為的員工對于單位犯罪的決策沒有起到決定性作用,所以一般不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一點在《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紀要》也得到了相應的印證,即“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明確行為人是否實際參與單位犯罪的決策行為。“直接負責”是指單位犯罪行為發生在行為人負有組織、決定、批準、指揮、協調責任的工作范圍之內,和其職責的履行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單位內部的審批流程了解相關業務的實施需要經過哪些領導層成員的審批。同時,確認相關決策行為是否有相關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以及會議紀要等,以及上述文件上是否有行為人的簽字等。換言之,結合多項證據來查明行為人是否實際參與單位犯罪的決策行為。
五、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1)刑法中單位條件
單位犯罪主體與單位相互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而單位犯罪主體又是單位犯罪中需要研究的重要內容。所以,研究單位犯罪自然要涉及到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因為單位犯罪主體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單位自身,這也是單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在單位犯罪中所說的單位,也簡稱為刑法意義上的單位。其應當具備的條件:
①單位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等不在其中。
②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批準設立、成立或者注冊登記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的批準設立、成立或者注冊登記程序生成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不包括單位內部設立的部門和機構。
③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行為能力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刑法意義上單位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整體意志是獨立的。二是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整體利益是獨立的。三是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名稱、資金、財產、場所具有獨立性,表明其有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與其他法律意義上的法律主體的獨立性是絕不能完全等同并論的。
(2)單位犯罪主體的范圍
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①公司。公司是一種特殊組織形式的企業,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運作組織方式。根據我國公司法律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企業。根據我國企業法律規定,企業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并按照法定批準設立或者注冊登記程序,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這里的企業是指公司以外的企業。
③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批準設立的行使各種社會職能的組織。我國的事業單位種類很多,按照職能可以分為:教學科研文化事業單位等等;按照所有制可以分為:國家事業單位、集體事業單位、私營事業單位和在我國依法設立的外資事業單位。
④機關。在我國刑法意義上的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它是享有并行使國家決策、領導、管理職能,保障國家正常秩序的各級組織機構。我國的各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執政黨機關、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政治協商機關等。
⑤團體。我國的團體,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登記備案的各種具有社會職能性、公益性、公眾性、行業性或者學術性的組織。
(二)客觀要件
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單位犯罪客體和單位犯罪客觀方面兩部分。由于單位犯罪在刑法中只是一類具體罪名的代名詞,其犯罪客體要結合具體罪名進行分析研究更為適合。所以,在這里只對其犯罪客觀方面進行分析。
(1)單位犯罪客觀方面的含義
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單位實施了具有社會危害性并且由法律明確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進而可知,單位犯罪客觀方面有如下兩層含義:
①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單位犯罪客觀方面的社會屬性。社會危害性行為可以是單位獨自實施的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實施的。
②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實施了法律明確規定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這是單位犯罪客觀方面的法律屬性。
③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刑法規定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具體罪名的行為。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我國刑法對單位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具體罪名是有特定范圍的,單位只有實施了這個范圍內具體罪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犯罪。實施了這個范圍之外罪名的行為,不按犯罪論處。
(2)單位犯罪危害行為的形式
刑法中把犯罪的危害行為分為作為、不作為或者持有三種基本形式。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單位犯罪的危害行為目前只存在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
①單位犯罪的作為方式。單位危害行為主要是通過單位內部成員實施的,因此單位犯罪的作為是指與單位相關人員施行的違反禁止性規范的危害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大部分單位犯罪均是由作為的方式來實施的。
②單位犯罪的不作為方式。單位犯罪的不作為是指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危害行為。如單位觸犯的逃避商檢罪、逃稅罪等。
從刑事立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單位犯罪作出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犯罪基本上以作為方式為主,不作為方式占很小的比例。
總之,單位犯罪的危害行為,不論是單位犯罪的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負責人員的領導、組織、決策、指揮行為與直接責任人員的實行行為構成的有機整體,二者缺一不可。
(三)主觀要件
單位犯罪的主觀要件主要是指單位犯罪故意、過失和目的。
(1)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罪過形式主要是故意,但也包括過失。單位的故意犯罪占單位犯罪罪名的絕大多數,單位的過失犯罪罪名只是少數,還有個別的單位犯罪罪名即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如污染環境罪。
(2)單位犯罪的目的性很明確,都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利益,盡管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了犯罪,但不構成單位犯罪,只構成自然人犯罪。
(3)許多學者在給單位犯罪下定義時都使用了“經單位集體討論或單位負責人決定”的表達方式,這句話表明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體現,整體意志也是單位犯罪主觀方面的核心要件。單位的整體意志并非其單位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決策機構依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的,反映單位整體利益的意志支配力。
(四)單位犯罪的認定
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國刑法中犯罪主體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犯罪認定必須在犯罪構成理論指導下,遵循和適用我國刑法所確定的各項基本原則,遵循和適用我國刑法的各項總則性規定,遵循和適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關于具體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犯罪認定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注意審查單位犯罪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的要求。沒有適格的單位主體,就沒有單位犯罪。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主體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單位犯罪主體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確定和掌握了認定的基本標準。
(2)注意區分認定是否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當某一具體犯罪的主體即可以是單位又可以是自然人時,應當從單位犯罪的意志和利益整體性去區分和判斷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對于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或者少數人謀取利益的,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注意把握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界限。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不同,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他主管人員和積極參加或者實施主要犯罪行為的人員。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人員范圍。切忌把只是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參與實施單位犯罪行為的一般職員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認定。
結語:綜上所述,關于行為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先查明行為人是否為單位中決策機構的成員,或者單位管理層、領導層的人員,再查明行為人是否實際參與單位犯罪的決策行為,對單位犯罪的實現是否起到相應的決定性作用。如果兩者都是,那么行為人則屬于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作者及單位:吳書生,安徽省宣城市稅務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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