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一個北京人將自己在西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給深圳的一家有限公司,形成了股轉所得,那么誰是納稅義務人?個人所得稅該交給誰?
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并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轉讓方為納稅人,由受讓方履行扣繳義務,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繳納應納稅額。被投資企業有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東變動信息的義務,稅務機關確認股轉所得,督促納稅義務履行。所以,在這個問題中,北京人就是納稅義務人,深圳公司是扣繳義務人,應向西安地稅(不是北京,也不是深圳)就股轉所得納稅,西安公司有按期報送股東變動相關信息的義務。
問題2.北京一家有限公司將自己在西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給深圳的一家有限公司,形成了股轉所得,那么誰是納稅義務人?企業所得稅該交給誰?
針對問題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那么,北京公司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應該自行向其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稅法專家提醒,《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中所說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這是判斷境內外所得的區分原則,而不是納稅地點,不可混淆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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