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部分開具專用發票,能否免征增值稅
我們知道,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月度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可以免征增值稅。
同時,我們還知道一個政策,就是說,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反言之,若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放棄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才可以。
那么,本文結合這兩個政策,談談小規模納稅人應客戶索取,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下,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我們來看下面三個例子:(假設以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皆為小規模納稅人,季度申報。)
例一:甲公司2021年第二季度合計銷售額42萬元,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這樣,甲公司自然可以就此42萬元銷售額,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例二:乙公司2021年第二季度合計銷售額42萬元。其中3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2萬元應客戶索取,依法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目前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對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12萬元銷售額來講,需要依法繳納增值稅。
注:年底前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執行1%征收率。
(二)因為乙公司第二季度合計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所以對于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30萬元銷售額來講,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例三:丙公司2021年第二季度合計銷售額52萬元。其中3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2萬元應客戶索取,依法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對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22萬元銷售額來講,需要依法繳納增值稅。這與上面一樣。
(二)那么,對于開具普通發票的30萬元銷售額呢?
事實上,丙公司既然“第二季度合計銷售額52萬元”,已經超過45萬元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優惠標準,因而,應當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繳納增值稅。
所以,對于開具普通發票的30萬元銷售額,也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來源:草木財稅 作者:于小強
2016年7月的解析——
小規模納稅人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如果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對小規模納稅人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應稅行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屋提示——
部分行業試點正常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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