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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偷稅與逃稅罪——切勿在違法的邊緣試探

信息來源:稅務稽查案例分享  文章編輯:majiali  發布時間:2022-04-18 09:57:06  

實務中,人們常常搞不清楚偷稅與逃稅的區別,各類稅法專業文章中往往會同時提到這兩個概念,造成讀者混淆。其實,偷稅與逃稅均指向同一行為,只不過偷稅屬于行政法概念,逃稅屬于刑法概念。當一項稅收違法行為程度輕微的時候,就構成偷稅違法行為;程度嚴重的時候,就構成逃稅罪。

自本文開始,筆者系統地將偷稅做個整理,形成偷稅專題,本文為偷稅專題第一篇。本文中,筆者結合稅法及刑法的規定,就偷稅、逃稅的定義作出介紹。

01、偷稅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專門對偷稅行為的定義及法律后果做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的行為。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稅法上構成偷稅需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即:1、主體適格;2、從事法定的偷稅行為;3、結果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以下我們就各項條件詳細展開說明:

(一)主體適格

根據征管法的規定,構成偷稅行為的主體只能是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其他主體均不適格。

實務中,對于幫助納稅人偷稅的共犯或單位納稅人的員工均不構成偷稅行為的主體,畢竟行政法與刑法的處罰規則不同,在行政法領域不存在“共犯”、“單位犯罪”等概念。對于幫助偷稅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93條專門有針對幫助偷稅行為的處罰規定。對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串通納稅人偷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0條有專門的處罰規定。

(二)從事法定的偷稅行為

根據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偷稅的具體行為包括: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稅務申報需要以財務數據為基礎,財務數據需要靠賬簿統計,賬簿上的每筆金額記載均依賴記賬憑證上的金額記錄。因此,當納稅人無法提供真實準確記賬的賬簿、記賬憑證時,自然就無法提供真實準確的財務數據,稅務申報的基數信息不再準確。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

多列支出包括:1、憑空記假賬,即沒有任何原始憑證的情況下直接在賬簿上虛列支出;2、白條頂庫,即以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俗稱“白條”)入賬,以此為依據在賬簿上多列支出;3、以虛開發票入賬,憑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入賬,以此為依據在賬簿上多列支出。

對于第一種憑空記假賬情況,屬于最愚蠢的偷稅手法,很容易被稅務機關戳穿。一方面現在的稅務申報系統會比對納稅人的支出數據與發票數據,兩者存在差異大的情況下系統會予以警報;另一方面,憑空虛列支出會導致會計賬上的數據不平衡,即“賬做不平”,數據比對之間很容易被發現問題。因此,目前很少有納稅人會采取憑空記假賬方式偷稅。

對于第二種白條頂庫情況,實務中比較多見。之所以發生這種情況主要基于兩個原因:1、有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支出,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發票或內部憑證);2、雖有真實支出但并不符合稅法的稅前扣除規定,比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對于前者,一般不以偷稅論處,納稅人應當補充取得相應憑證,否則應當補稅;對于后者就屬于偷稅行為。

對于第三種以虛開發票入賬情形,實務中比較多見。根據納稅人的主觀狀態決定是否追究責任以及該追究何種責任。后面的文章中,我們會詳細展開。

3.在帳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這個非常容易理解,就是在納稅申報表上不填報或少填報收入,以此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基數,最終達到少繳稅款目的。

4.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目前,納稅人分為無需辦理納稅登記的自然人和需要辦理納稅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各類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對于前者無需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只有在取得特定應稅收入時才需進行申報;對于后者需定期(按月或按季)進行納稅申報,哪怕是沒有任何收入也要進行申報,俗稱“零申報”。

在納稅人沒有履行申報義務的時候,稅務機關并不會直接認定納稅人偷稅,而是會通知納稅人進行申報。如此時納稅人及時補充申報了,那么就不以偷稅論處,可能構成“未按期申報納稅”違法行為。但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后依然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則構成偷稅。

(三)結果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行為的結果必須是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如使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采取了法定的偷稅手法,但最終的結果沒有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則即使采取偷稅手段,但其行為依然不能定性為偷稅。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相關收入本身就屬于不征稅、免稅收入

比如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免增值稅優惠政策期間,因不知自己享有稅收優惠政策,采取現金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少計收入,則僅就增值稅而言不構成偷稅行為。納稅人采取隱匿該收入的手段雖然主觀上有偷稅故意,但因客觀上并無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后果,故不構成偷稅。

2.虛增虧損行為

實務中,部分稅務機關針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定性為偷稅。

注:因相關稅務文件已經失效,故對于虛增虧損行為是否屬于偷稅,實操中依然存在爭議。但基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要求偷稅必須以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結果的規定,虛增虧損行為因未導致應納稅款少繳或不繳,故筆者個人認為不應以偷稅論處。

法條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失效

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注:本篇法規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發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實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廢止

案例鏈接:

張某某與賀蘭縣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一審行政判決書【賀蘭縣人民法院(2014)賀行初字第7號】

預提電費。原告認為超過5年的罰款期限,理由牽強,被告取得證據的提取時間均為2011年4月,故發現時間未超過5年。2008年6月30日華業盛公司預提電費30萬元,明細中也有記載。根據生產成本明細賬,華業盛公司將30萬元電費作為生產成本進行了賬目記載。2009年1月1日結轉的上年度預提費用明細分類賬顯示貸方余額為30萬元,為電費。根據華業盛公司2009年5月31日之前向被告提交的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納稅調整增加額是2.9萬元,可證實30萬元電費未沖減,華業盛公司構成虛列成本少繳稅,這種行為按照稅法規定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被告為此對華業盛公司罰款1萬元。2011年4月份被告發現華業盛公司的違法行為,于2013年11月份對華業盛公司進行的處罰,未超過5年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原告公司第2項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罰款)

(四)偷稅的法律責任

對于偷稅行為,納稅人需承擔補稅+滯納金+罰款(0.5倍-5倍)的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將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構成偷稅罪,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將偷稅行為列為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納稅人可能會因偷稅行為而被稅務機關將其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

(五)偷稅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對于偷稅的稅款及滯納金,無追征期,稅務機關可以無期限追繳。對于因偷稅產生的罰款,處罰時效為五年。

02、逃稅罪定義

當偷稅行為嚴重時,就上升到刑事犯罪層面。《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做出了規定: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span>

由此可見,偷稅是稅收行政領域的概念,逃稅是刑法領域的概念,針對的都是同一個行為。情節輕微為偷稅,情節嚴重為逃稅。下文中所指的逃稅等同于偷稅。

接下來我們就逃稅罪做出詳細解析:

(一)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

逃稅罪的主體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協助逃稅的共犯、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與稅收行政領域不同,刑法上協助逃稅的行為人均可構成共犯,沒有單獨協助偷稅的罪名。

2.客體

逃稅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稅款,因此該罪名必須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如果納稅人雖然采取了逃稅的手段,但最終并無納稅義務、實際未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則不構成本罪。

案例鏈接:

賀建盟逃稅罪二審刑事判決書【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1刑終40號】

辯護人提出的”一審判決查明的第三起,袁某屬于代持股份,轉出轉回屬于平進平出,沒有實際獲得任何利益,與浙江麥地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更不存在抵押的情況,個人所得稅不應征收”的辯護意見,經查,股權轉讓合同出讓方并沒有上訴人賀建盟,上訴人賀建盟也未收到股權轉讓款,后浙江麥地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將所持鄂爾多斯市誠峰石化有限責任公司8%股權以原價轉讓給上訴人賀建盟,賀建盟持有鄂爾多斯市誠峰石化有限責任公司8%的股權未變,也未獲得任何利益,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辯護人提出的”一審判決審理查明的第五起,在股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已經完成了股權的變更登記,但受讓方尚未向轉讓方完成支付,雙方最終協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由于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最終無法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稅的納稅義務”的辯護意見,經查,鄂爾多斯市誠峰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與泛海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價款350604.925萬元,泛海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支付股權轉讓款36000萬元后,劉某、賀建盟、泛海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簽訂協議,就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正式解除,由于泛海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鄂爾多斯市誠峰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尚未完成支付,雙方最終協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鄂爾多斯市誠峰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所得未能實現,應認定其不發生個稅的納稅義務,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3.主觀方面

該罪名主觀方面必須為故意,如果是過失的話就不屬于逃稅行為,屬于漏稅。對于漏稅,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4.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必須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對于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對于不申報的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由此可見,對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自然人)以及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不申報納稅本身不構成逃稅行為,必需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后依然不申報的,才構成逃稅行為。對于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到了法定的申報期限不申報的話,直接屬于逃稅行為,無需稅務機關另行通知。

(二)逃稅罪的起刑點

刑法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如何理解“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1.數額較大

對于納稅人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七條規定,“數額較大”為人民幣5萬元。即納稅人逃稅金額超過5萬元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就達到逃稅罪的起刑點,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扣繳義務人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七條規定:“數額較大”為人民幣5萬元。即扣繳義務人逃稅金額超過5萬元就達到逃稅罪的起刑點,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受偷稅比例的限制。

2.數額巨大

目前,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尚未規定“數額巨大”的具體金額,因此實務中法院對此判斷較為模糊。

(三)逃稅金額及比例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三條規定: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span>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我們總結如下:

1.對于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納稅人

所謂的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納稅人,是指辦理納稅登記的經營主體,即除了自然人以外的一切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此類納稅主體往往按納稅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確定全年應當繳納的各類稅款總額,故其逃稅金額,指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逃稅比例,即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逃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稅罪。各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逃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2.對于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納稅人

所謂的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納稅人,是指無需辦理納稅登記的自然人。

此類納稅主體往往不固定發生納稅義務,故其逃稅金額,是行為人最后一次逃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逃稅總額。

逃稅比例,即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

對比自然人及其他納稅人主體后發現,逃稅罪對自然人更為苛刻,自然人更容易構成此項犯罪。理由是自然人偶然發生納稅義務,一旦發生后往往因沒有繳納其他稅款,導致計算偷稅比例時分母很小,很容易突破10%,有時候直接100%。而其他納稅主體因需要繳納其他稅款,導致計算偷稅比例時分母較大,即使偷稅金額巨大,只要比例不超過10%即不構成逃稅罪。由此可見,逃稅罪對自然人更為苛刻。一般情況下,自然人在轉讓股權時最容易發生偷稅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扣繳義務人逃稅的情形,不受偷稅比例的限制。即只要逃稅金額超過5萬元,即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扣繳義務人構成逃稅罪的問題

對于扣繳義務人而言,存在未履行扣繳義務與偷稅兩種違法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為“應扣未扣”,即將連同稅款在內的款項全部支付給納稅人導致稅務機關未收到稅款;后者為“已扣未繳”,即將稅款扣下后的其他款項支付給納稅人,自己侵吞或挪用了稅款,未將稅款上交稅務機關。

前者不構成犯罪,只需承擔罰款(稅款金額0.5倍-3倍)責任,無需承擔補稅、滯納金的責任。相關稅款應當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后者構成逃稅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五)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阻卻事由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納稅人的逃稅行為,給予免于刑事處罰的補救機會。該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免于刑事處罰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只能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享有該項權利;

2.及時補繳了稅款;

3.及時支付滯納金;

4.已接受行政處罰,及時支付罰款;

5.不存在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

需注意的是,納稅人補稅、支付滯納金、支付罰款的時間必須在公安機關立案前。

囿于篇幅限制,這里不再展開。后面筆者會專門撰文對這個問題詳細展開說明。

(六)逃稅的法律責任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逃稅罪的訴訟時效

《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因逃稅罪最高刑期為七年,因此其訴訟時效為十年。

★總結★

偷稅與逃稅均指向同一行為,只不過偷稅屬于行政法概念,逃稅屬于刑法概念。當納稅人或偷稅金額超過五萬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偷稅金額超過五萬的,即構成逃稅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偷稅行為,納稅人需承擔補稅+滯納金+罰款(0.5倍-5倍)的責任;《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將偷稅行為列為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納稅人可能會因偷稅行為而被稅務機關將其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

對于偷稅的稅款及滯納金,無追征期,稅務機關可以無期限追繳。對于因偷稅產生的罰款,處罰時效為五年。

對于逃稅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納稅人而言,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及時補稅、支付滯納金、支付罰款,且不存在“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扣繳義務人而言,則不能基于“首罰免刑”規則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逃稅罪的最高刑期為七年,故其訴訟時效為十年。

來源:御用大律師 作者:劉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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