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安裝的太陽能或空氣能熱水器是否能進入開發成本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如能扣除那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稅法專家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號)規定,住宅裝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構成不動產附屬設施和附著物的家具、電器等動產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并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但是住宅裝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構成不動產附屬設施和附著物的家具、電器等動產設施。但是目前各地對家具、家電土地增值稅前扣除規定不一致,以下地方政策供參考。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第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上述裝修費用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采購或委托裝修公司購買的家用電器、家具所發生的支出,也不包括與房地產連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無實質性損害的物品所發生的支出。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時,如其銷售收入包括銷售家用電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應以總銷售收入減去銷售家用電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作為房地產銷售收入計算土地增值稅。其中銷售家用電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購置時的含稅銷售額計算。
《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廈門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重點關注納稅人發生的裝修支出。
納稅人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納稅人銷售已裝修房產,應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補充合同中明確約定。
納稅人發生的裝修業務支出應當是真實的,不得虛構裝修業務、虛列裝修費用。納稅人住宅的裝修標準應當符合《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建住房〔2002〕190號)以及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發生的可移動家電、可移動家具、日用品、裝飾用品等裝修費用不予扣除。
《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4年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14〕175號)第一條關于家具家電成本的扣除問題規定,隨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電,如果安裝后不可移動,成為房屋的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響或喪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體中央空調、戶式小型中央空調、固定式衣柜櫥柜等,其外購成本計入開發成本予以扣除。其他家具、家電(如分體式空調、電視、電冰箱等)的外購成本予以據實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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