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2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有什么規定?答: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3.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哪個部門?
答:從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
除地方稅務局作為契稅的征收機關外,我省是否委托了其他單位,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征契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通知》(國稅發〔2004〕137號)規定,各級征收機關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因此,我省并無委托任何單位代征契稅,任何私自代征契稅的行為均屬違規行為。
4.購買一套商品房后,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契稅嗎?
答:納稅人自行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為辦理契稅申報、繳納事宜的,不免除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若未能按時、如實申報和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須自行承擔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
5.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契稅申報事宜,會有什么風險嗎?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按時代為繳稅,有何影響?
答:納稅人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契稅申報事宜,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存在超標準多收、滯留、挪用代理契稅代收款以及進行虛假申報、逾期申報的情況,上述違規風險由納稅人自行承擔。若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能按時繳稅,納稅人尚須承擔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若房地產開發商在代為申報契稅前攜款失蹤或破產倒閉,納稅人要另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6.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某人購買的房屋屬于家庭唯一住房,在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契稅時,其按照3%的稅率收取了契稅款,這樣對嗎?
答:不正確。按照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因此,納稅人如符合上述條件的,向契稅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可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7.如果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未經納稅人同意擅自代理、強制代理契稅業務,超標準多收、滯留、挪用代理契稅代收款,違規使用員工個人銀行賬戶代收款等行為,是否可以進行舉報?
答:如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均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進行舉報。
8. 經查實確屬違法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有什么處罰措施嗎?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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