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規定:“八、化妝品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各類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美容、修飾類化妝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紅、指甲油、胭脂、眉筆、唇筆、藍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妝品。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裝油、油彩、不屬于本稅目的征收范圍。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征收范圍另行制定。”
稅法專家分析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才屬于文件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此外,考慮到目前消費稅“化妝品”稅目中,“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未明確界定,因此,外購護膚品用于銷售,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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