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專家認為,對于普通發票的丟失,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丟失普通發票會計處理,目前尚未有統一規定。由于丟失發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如果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復印件、證明等資料入賬或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不利于稅收管理,發生的經濟業務真實性會受到置疑,也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對用復印件、證明資料入賬的,未經過稅務機關同意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對丟失發票的稅務處理,個別地區做了明確規定,如《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4]314號)中規定,“四、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
因此,就公司丟失普通發票的會計及稅務處理事項,建議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當地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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