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汽車貿易公司,為客戶提供了汽車代購業務。在代購中,由供應商直接開購車發票給客戶。該公司向客戶收取汽車價款后轉交給供應商,同時公司向客戶額外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且在購買過程中,公司有代墊資金的行為。請問公司的這種代購行為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稅法專家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6號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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