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2014年8月15日出口國外一批服裝并已申報免抵退稅,但10月份客戶因質量問題要求賠款3000美元。請問:這筆賠款在會計與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免抵退稅是否需要追繳?
分析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公司出口貨物因質量問題需支付對方客戶賠償金時,無論會計還是稅務處理皆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此賠償金是針對貨物本身的質量問題,對于銷貨方而言,所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相當于對購貨方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 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但銷售 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其會計處理與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相同。
對于已辦理的免抵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 定,出口貨物符合該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本案例適用第2項: 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 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應按會 計制度規定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同時沖減當期免抵退稅的數據,并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并提供附件3 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即按壞賬進行處理;未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申請《出口貨物不 能收匯申報表》的,按免稅處理。
(2) 如果此賠償金是針對貨物質量帶給國外客戶的損失,應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不用開具紅字出口發票沖減外銷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是與 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已辦理免抵退稅的,如果出口貨物不能收匯,可按上述要求在出口貨物退(免) 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按壞賬處理,同時免抵退稅款在當期進行沖減;否則按免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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