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支付款項的單位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銷貨單位不一致,可以抵扣進項嗎?
稅法專家認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是不能抵扣的。
政策依據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條款失效)第一條(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政策依據之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例如:有甲乙丙三家企業,甲銷售貨物給乙,乙銷售貨物給丙。甲企業欠乙企業11700元貨款,乙企業又欠丙企業23400元,三方協議: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1700元給丙企業,貨物直接運到丙企業以抵頂欠乙企業的11700欠款,丙企業減少乙企業的欠款。
稅法專家認為,實踐中,三方抵債屢見不鮮,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無政策依據。無論是192號文還是39號公告實際都在強調開票方賣給受票方貨物,且從受票方收取了款項或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發票開具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上例中,完全可以由甲企業把發票開具給乙企業,借記“應付賬款-乙企業”抵頂欠賬。涉及大宗貨物不便運輸,已售貨物物權只要已轉移給乙企業,也可放置甲企業代管。乙企業收到發票時在賬務上貸記“應收賬款-甲企業”,再開具專用發票給丙企業,借記“應付賬款-丙企業”抵頂欠賬。只要甲乙雙方在賬務上做了銷購賬務處理,即使由甲企業代為運至丙企業,也是符合現行文件規定的,這樣丙企業取得的乙企業開具發票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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