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單位為汽車修理公司,主營修理修配汽車業務,兼營保養和清洗汽車的服務,對于兼營的保養清洗服務,如果沒有單獨核算是否也一并繳納增值稅?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6號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 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 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對于主營修理修配汽車業務并兼營保養清洗服務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即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如果未單獨核算,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增值稅應稅勞務與營業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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