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是許多單位發生較為頻繁的一項業務,無論是購進貨物,還是賣出貨物,都需要進行貨物運輸。其中,有些單位由對方承擔運輸費用,有些則由自己承擔。對于由單位自己承擔運輸費用的業務,其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應按規定貼印花稅票。然而,一些單位以未簽訂運輸合同為由,不申報繳納印花稅,殊不知其用于結算的“運輸結算憑證”,也應作為貼花的憑證。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此外,《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運、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運費如果能進行增值稅抵扣,不應按抵扣后的剩余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而應以運費含稅的金額。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 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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