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般納稅人企業替他人代銷一批商品,按合同規定的價格銷售。請問,如果該企業沒有利潤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貨物。所以企業代銷他人的商品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應計提銷項稅額進行納稅申報,如果企業能夠取得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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