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是否允許在成員公司之間進行分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之間進行分攤。
2.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3.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九條規定: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的研究開發費。
4.政府財政撥付的研究開發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法規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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