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哪些納稅人不參與納稅信用級別評價?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規定: “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因此,存在上述文件中所述的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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