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企業因經營不善于2014年9月份停止經營,準備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解答: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 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 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的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 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 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因此,若該企業不是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以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并從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另外,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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